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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的行政体制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政府总部内11个决策局,以及67个部门和机构执行。在各决策局、部门和机构工作的大部分为公务员。

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后,政务司司长与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11名局长,同属政府最高层的官员,向行政长官负责。政务司司长是可以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政务司司长协助行政长官督导他所指定的决策局的工作,并在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得以协调方面担当重要角色。

公务员:公务员制度为所有政府部门和其他行政单位提供人手。在2002年12月31日,整个公务员队伍有雇员约169 600人,占香港工作人口约5%。随 工作程序不断简化和自愿退休计划的推行,公务员人数在2001/02年度减少了约4%。自1993/94年度至今,每年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辞职和退休而流失的人数,占实际员额的2%至6%不等。行政长官在2003年施政报告中宣布,在2006/07年度或之前将公务员编制削减至大约16万。    公务员队伍可说是个统一的体系,所有公务员均按同一程序受聘,并受类似的纪律守则所约束。公务员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制定政策,执行决定,并管理所负责范畴内的公共事务。 

由于香港地方密集,过去的经验证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在其他地方 

由法定公共机构执行的许多职务,由同一批公务员负责执行较为有利。因此,香港公务员的职责极为多样化。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除了指明的例外情况,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入职的公务员必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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