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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的行政长官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由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届亦即现任行政长官由400名来自各阶层的香港居民所组成的委员会选出。2002年2月,行政长官获选举委员会大多数委员提名,参加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并在无对手的情况下当选连任,任期由2002年7月开始。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具广泛代表性,由不同界别选出及代表社会各阶层。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的任期: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的职权: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他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他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他亦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同时亦负责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这些官员的职务。此外,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他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行政长官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他亦根据保安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行政长官的其他职责包括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以及处理请愿和申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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