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的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
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出意见。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议政制架构下,中央层面为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控制公共开支,以及监察行政机关的表现。地区层面则有18个区议会,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总部及各部门。政府总部辖下各决策局负责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各部门则负责执行法例和政策,为市民提供直接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司法工作,并解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香港实施的各项制度均载列于《基本法》内。《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随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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