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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学衔颁授表

  在香港,除非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及通过或香港法例已经定明,否则包括根据香港法例《第0320章 专上学院条例》注册的专上学院在内的任何机构不能颁授学位也没有颁授学位的权力。因此,能颁授学位的教育机构,也不一定是大学。而且在香港的所有大学也有自己的相关法例,法例清楚订明大学的释义、组成、组织、责任、权力等等。但反过来,有相关法例的,却不代表具有大学的名衔、称号或地位。有权力颁授学位的院校,一般会在一年一度的毕业典礼上颁授学位,颁授人通常是该院校的校监、副校监、校董会主席、校董会副主席、校长、副校长或院长。而虽然香港对授予学士或以上资格有所规管,但对授予副学士或以下资格没有限制,因此有很多资格被冠以各种名称。同一学衔在不同院校也有不同的标准,加上无数私人教育机构所授予的不同资格,使香港的学衔更加不一致。

   香港学衔颁授表:
  
级别 学术名衔 现时在香港颁授学衔的机构类别
博士级 荣誉博士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
博士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
硕士级 硕士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
深造文凭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
深造证书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
学位级 双学士
法定大学
荣誉学士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
学士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
副学位级 副学士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一般院校
高级文凭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职业训练局院校、一般院校
专业文凭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职业训练局院校、一般院校
证书级 文凭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注册专上学院、职业训练局院校、一般院校
证书
法定大学、法定学院、职业训练局院校、一般院校

 特别例子:

  珠海学院的前身珠海大学于1947年在广州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迁来香港并易名珠海书院,2004年升格为珠海学院,但由于中华民国自迁台后一直承认珠海大学的存在,并由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发学位,所以珠海学院亦曾颁授“荣誉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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