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发布的37号文,该项登记办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支机构,但自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后,37号文登记的受理权力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支机构下放至境内实体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本地银行。实际操作中,以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为办理机构,如有多家境内企业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可以在主要企业注册地银行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