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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法律制度概述

临时入境和永久居住

一个非加拿大人如希望在加拿大工作可以有两种选择:临时入境或成为永久居民。除魁北克省外,到其他各省的申请人要符合联邦政府在这方面的规定要求。在魁北克省,申请人必须符合该省的移民标准和要求。
这一节的介绍将帮助了解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北美商务人员跨国流动的有关规定和世贸组织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公民出入境的规定。同时,我们还将介绍某些现行的移民法规中特别涉及经商人士的规定。
临时入境
概述
任何在加拿大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必须协助其既不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也不是加拿大公民的雇员在加拿大正式合法雇佣前申请劳工许可。此劳工许可要通过加拿大人力资源开发署确认的雇主聘任证明申请获得。该劳工许可,通常称之为工作签证可分为6个月签证和一年签证,需要时该签证可以延期,最长可从入境之日算起延期5年。
公司在雇佣一个外国人时如果想要获得确任的雇主聘任证明,公司必须要满足加拿大当局优先保证加拿大人就业的要求。即该公司将使得加拿大主管部门相信公司已经力争招聘加拿大人来应聘该职位,但是,或因为没有加拿大人能够完全符合招工工作的要求或没有加拿大人回应公司发出的招聘广告而招聘外国雇员。
申请工作许可的人如果不是由公司派来的,应该证明他或她已经在加拿大有过就业经历并证明没有找到任何加拿大人应聘该职位。
有些人不需要获得劳工许可,比如外交人员,公司或政府雇员来其加拿大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从事目的为咨询方面的工作,并在加停留少于90天的雇员;或者来加拿大为公司或政府进行采购,或者推销其商品,但不得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一般民众,并在加停留少于90天的业务代表。
国际协定
近些年来,加拿大签订一些与贸易和一般商务有关的国际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某些是美国和墨西哥公民的北美商务人员进入加拿大临时工作提供了简化程序。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世贸组织成员国公民也有类似的规定,尽管只限于一小部分人员。
自1989年在加拿大生效的的加美自由贸易协定(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简称FTA)通过1994年1月1日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扩大到墨西哥。加拿大还在1997年7月5日和智利签订了加拿大-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其所有成员国有法律效力。其规则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大致相同,下面介绍的是这些国际协定之间的一些主要不同之处。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下列四种商务人员可适用于出入境简化程序:
• 商务访问者
• 经贸人员和投资者
• 专业人士
• 公司内部跨境出差人员
“商务访问者”是指那些临时进入加拿大以寻找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列出的一系列专门业务商机且目的不是想要加入当地劳务市场的商务人员。这些有专业技能的人员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并可以从加拿大任何一个口岸入境。
“经贸人员”是指受雇佣的临时进境对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实质性业务进行监理并具有一定执行能力的商务人员。
“投资者”是指那些进入加拿大后在本人已经投资,或将要在加进行重大的投资并直接进行开发和经营企业的人。
“专业人士”是指那些临时进入加拿大并将被聘为属于特殊职业的商务人员(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列出的职业有60多种,而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6或9种职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人员最低的要求为大学本科学历,有时还要求有相应的工作经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专业人士的要求比较严格,它容许一个专业人士的工作期仅三个月,而且没有延长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公司内部跨境出差人员”是指受雇于一个公司,或一个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在申请来加前三年内在该公司,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工作至少一年的雇员。他要具有经营和管理能力,或者具有专门知识,并且是为同一个雇主,或该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临时来加拿大工作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此类人员在申请来加拿大之前一年内必须受雇于该公司。
商务访问者,经贸人员和投资者,专业人士和公司内部跨境出差人员如果是美国和墨西哥公民,他们要临时来加拿大时也必须获得工作许可。但是他们无需经过事前审批,提交申请和聘任证明确认等一般申请工作许可的类似手续。不过,所有商务人员需要经过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
永久居住
概述
如果一个人想要在加拿大长久居住,他可以申请下面三大类移民中的其中一类移民即可:这三大类移民包括家庭团聚移民类,难民移民类(此类移民在此将不予以介绍)或经济移民类。
家庭团聚类移民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或未婚妻(夫),未成婚的子女。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是父母,祖父母或其他近亲。要成为家庭团聚类移民,申请人必须由一名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员担保。
在经济移民类中,技术移民可以通过一个打分系统来进行斟选。其中包括工作经历,教育,掌握加拿大官方语言情况,年龄,是否已经在加拿大应聘工作过,以及个人适应能力等评审标准。
某些经济类移民被称为“自雇移民”,“企业家移民”或者“投资移民”,通常可以按照商业移民计划的来进行斟选。
商业移民计划
商业移民计划属于特殊的移民计划。该计划旨在方便那些有意投资加拿大商业企业的合格商人移民加拿大。该计划适用三类移民,包括“自雇移民”,“企业家移民”和“投资移民”。
通常情况下,商业移民计划对那些想要来加经商的人申请移民在审批程序上优先于其他类移民。商业移民在被批准时根据情况可以是有附带条件的或无附带条件的移民。
“自雇移民”是指那些在文化领域和体育竞技方面已经有一定的经验,并有意愿和能力在加拿大经济上自立生活的移民。特别提出的是他们应该已经参加过世界等级的文化活动或体育竞赛。有过农场管理经验的农场主也可以申请这类移民。
“企业家移民”是指那些有意愿并有能力在加拿大购买一个生意,创建或投资于一个商业企业,并且本人要参与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家。开办的生意必须能够对加拿大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并能为加拿大人创造就业机会。企业家移民资格的审定要看其过去的企业经营记录,在某一专门领域的管理经验和有能力操办有一定规模企业的经济实力。企业家移民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具有企业管理经验并表明他在所管理的合法企业中拥有一定比例的资产。要达到企业家移民的标准,申请人目前的企业要符合在全日制雇员数量,全年销售额,净利润和净资产方面的要求。到达加拿大后,他(她)的身份是有条件的永久居民,他(她)要在以后的三年内建立一个符合要求的加拿大企业。并且所开办的企业在全日制雇员数量,全年销售额,净利润和净资产方面要达到所要求的标准。企业家移民的个人财产要至少要达到30万加币。这类移民主要是面对能够经营一个制造业或零售业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家。
“投资移民”是指那些有良好的企业经营管理记录并积累了足够的财产收入并准备在加拿大进行投资的移民申请人。但是,他们将不参与投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一个投资移民申请人所具备的管理经验必须是在合格企业中所获得的经验, 而且还要持有该企业一定数量的资产。如同对企业家移民的要求一样,投资移民申请人也要满足在企业雇佣雇员的数量,全年销售额,净利润和净资产方面的标准要求。其个人净资产要至少要达到80万加币并在一个5年的投资期投资至少40万加币。
魁北克省
如果移民申请人的目的地是魁北克省,永久居民签证还是在申请人符合加拿大移民体检和安全检查标准后由联邦的签证官签发。但是,如果属于经济类移民,魁北克省的移民官员有权确定他(她)是否符合魁北克省的斟选标准。如果是其他类别的移民,魁北克省的移民官可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加拿大联邦的斟选标准,或者是否同时符合魁北克省的移民斟选标准和加拿大联邦的移民斟选标准。
省级移民斟选计划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纽芬兰省,新高沙省,爱德华王子岛省,马尼托巴省,大布列颠哥伦比亚省,阿尔伯塔省,萨斯克彻温省和育空地区签订了省级移民斟选协议。该协议规定各省为了满足本省经济需要,或者创造就业和商机有权斟选移民。联邦政府在确认各省斟选出来的移民候选人符合联邦所有的条件后,包括体检,无犯罪记录和安全方面的审查,负责为各省斟选出来的移民候选人和他们的家属发放移民签证。
尽管一些省也希望吸收一些企业类移民,但是,省级移民斟选协议首先是为了允许各省斟选那些符合标准的技术移民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根据协议,移民申请可以递交到各省主管部门。每个省都有各自的斟选标准。但是,最主要的条件是申请人已经获得一个招聘工作。这项计划最大优势是各省可以使申请人成功获得移民签证的程序加快。

(本节内容,由加拿大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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