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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经商法律环境概述

宪政体制

加拿大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国家。其宪政体制源于英国的模式。尽管伊丽莎白二世女王是加拿大的国家元首,但是,加拿大政府却是由全体公民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的。由于加拿大是联邦制的国家,因此,宪法规定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分别由联邦政府和十个省政府行使。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都是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样,无论是联邦一级还是省一级政府,执政党经常出自于不同的政党。
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在某些领域拥有完全的管辖权。在另一些领域,可能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同一事务有不同的管辖权。另外,省政府把一些管理权限委托给市级政府行使。因此,一项商业活动有可能同时受联邦,省和市三级政府管辖,它还可能受行政部门的政策以及各级法院的管辖。
在大多数情况下,联邦议会有立法权,但是,其权限只涉及加拿大整体的事项,例如国际贸易,各省之间的贸易,国防,公民和移民事务,刑事法律,货币,知识产权,邮政,航天以及广播事业。
 
联邦议会也负责审议育空地区,努那伍特地区和西北地区的事务。这些地区也享有一些自治权,并通过选举产生的区管委会管理本区的事务。在某些地区,基于有关条约和协议,加拿大的原驻民行使有限的自治管理。

加拿大的十个省在私有财产,合同签署,自然资源,土地使用和计划,司法审判, 教育,卫生医疗和市政管理方面享有立法权并有权制定省级有关法律。大多数涉及一般商业活动商务法律也由各省立法机构制定。但是,加拿大各省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在诸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都保持一致。

实际上,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对涉及省一级立法权限管辖的事务,通常以分担财政和权力代行的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创建了全国范围内实施管理的共同机制。例如,在医疗卫生方面设立有全国的标准并建立了联邦专款基金。尽管各省根据宪法有权征收所得税,但是,除魁北克省外,其他各省都被授权为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因此,有关所得税征收的规定和程序在加拿大全国范围相对来说是一致的。
加拿大的宪法包括«人权与自由宪章»,它规定了个人在和政府发生关系时的一些权利。各省政府和地区政府也制定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司法体系

除魁北克省以外的加拿大其它各省都适用以判例为主的习惯法。其司法体制源溯于英国的习惯法并由此派生而来。魁北克省的法律体系为习惯法和民法的混合型。在诸如合同和财产等一般民事法律领域受民法的约束。尽管魁北克省的民法典在历史上源于法国,但是,今天它在很大程度上因加拿大所处北美地域缘故而受到加拿大整体法律的影响。

加拿大的司法体系更能够反映的是美国的司法模式而不是欧洲的司法模式。例如,加拿大的证券法更加趋同于美国的有关法律并与之相协调。
加拿大的一般司法案件均由各省法院审理。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作为全加拿大的最高司法机构行使终审权。尽管加拿大设立了联邦法院,和美国的联邦法院相比,加拿大的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非常有限。其审理案件的范围只限于加拿大联邦所管辖权限内的案件和控告联邦政府的案件。尽管各省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及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联邦政府任命,但是,所建立的独立司法制度很完善,各级法院均不受任何政治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各省还设立了更低一级的法院,这一级的法院由省级任命的法官主持并负责审理非重大的一般案件。

经济体制

加拿大是一个自然资源极为丰富,高科技非常发达,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有较高生活水准的工业化社会。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制造工业,矿业和服务业的高速发展使其从一个大农业国率先成为了一个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1989年签署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FTA”)和1994年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这一协定包括了墨西哥)促进了加拿大与美国在贸易和经济上的快速增长。由于他们各自极为丰富的自然资源,高技能的劳动力,稳定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现代化的资本市场使加拿大保持了稳固的经济繁荣。

加元的汇率一直与其他外汇相联系而自由浮动。加拿大中央银行,即加拿大银行独立于联邦政府,负责确定指导利率并行使其职能。
作为经商之地,加拿大有很多优势:
• 在西方七国(G7)中加拿大的商业运营费用最低。
(见KPMG组织报告:2006年全球竞争选择)
• 在<2005-2009年全球商业环境排名预测>中加拿大排名第二。
(见«经济学家信息»杂志: «全球商业环境评估» 2005年3月刊)
• 加拿大的总体竞争力在全球排名第七,在大国中排名第三。
(见国际管理发展研究所报告:世界各国竞争力年鉴,2006年)
• 2006年,加拿大在全球成长性竞争力方面排名第十四,这项排名是根据影响未来经济成长性的关键因素排列的。
(见世界经济论坛报告:全球竞争力报告2005-2006)
• 在世界银行«经商在2005年:排除障碍求发展»的报告中,加拿大获评颇高。报告指出:只需两个步骤,三天时间,花费不到一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一的钱,就可以在加拿大开办一个企业(2004年9月)
加拿大公司在公司管制方面排名世界第二。
(资料来源于国际管理协会主导撰写的,并经布伦博格经济咨询公司审核的研究报告, 2005年3月)


(本节内容,由加拿大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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