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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业活动的融资

加拿大商业活动的融资

在加拿大,商业公司有多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有通过资本融资和借贷融资。
借贷融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在公司资本增资时股东购买股份所获得,也可以向第三方,例如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借贷, 或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在加拿大,无论政府批准开办的银行、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分行,还是其它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人寿保险公司对加拿大的上市公司或私营公司在提供融资方面都很活跃。在大部份省或地区,第三方借贷人通常要求公司股东的资本保持一定的水平。对小规模私人公司,借贷人也可能会要求公司股东个人担保。

从第三方借贷人那里借贷融资主要分两种方式:经营性融资和资本融资。顾名思义,经营性融资是对企业正在进行的经营活动筹集资金;资本融资则是对企业的资本进行投资或收购。两种融资通常都带有利息并且和市场的浮动利率挂钩。贷款人会允许借款人从一种利率转换到另一种利率。资本融资一般要求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

不论是经营性融资还是资本融资,投资人在贷款时都会要求公司对其贷款提供偿还担保。担保常常可以是借贷人的全部资产费用,包括全部货物财产;应收款,固定资产,例如机器和设备,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房地产。每一笔融资款的担保将取决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讨价的能力,再就是要看用于担保贷款的,可偿还资产的性质。
 
担保融资

按加拿大法律,财产分为两种:一是房地产或称不动产(土地,以及附着其上的长久性房产);除此之外是另一种,即动产或称为可移动财产(所有不附着于土地上的财产,包括车辆、设备、库存、应收帐目及其它无形财产)。
 
在魁北克省可以用不动产作抵押进行担保,在其它省则用房地产作抵押或通过抵押借款来进行担保。不论哪种情况,放款人都要通过对相关财产的登记来保护其担保权益和保证其优先权。

对于动产担保,除非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仅局限于一个省,否则放款人可能要在加拿大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登记以保护他的担保权益,因为加拿大个人产权的担保基本上(虽非绝对如此)是受各省管辖的。

安大略省的«个人财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简称“PPSA”)基本上是照搬美国的«统一商业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第九章内容。加拿大多数省份也有极为相似的立法。

安大略省的«个人财产担保法»适用于所有实际产生的抵押权益(包括融资协议和所有权有条件转移)的交易。担保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在一个电子化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登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重新登记,例如债务人改名,抵押物转让,或要求抵押展期。
魁北克省«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种双方同意接受的担保形式, 即贷款抵押(借贷抵押)。抵押权是通过对个人动产或不动产(可以包括现在和将来的资产)的借贷抵押来约束债务人履行他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且只要该义务未履行完,这样的抵押就一直存在有效。该种抵押形式对第三方担保权益的保护通过为此目的设立的登记处公布或者担保财产的移交来确定。今后在某些情况,如贷款人的名字变更也需要公布。

在动产担保方面,加拿大联邦政府在航运、铁路和一些银行担保等有限领域有立法权。尽管联邦法律框架内对知识产权作担保权益并未作全面的规范,但是担保协议一般可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简称CIPO)申请登记。如果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价值很大,借出款项者通常可以在有关省份和联邦进行担保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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