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处收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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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香港公司 | 元 | |
申请时所须缴交费用 (如未获批准注册,可申请退回***元) | *** | |
名义资本额登记费 以每1,000元股本计,不足1,000元亦作1,000元论,登记费上限为每宗***元 | *** | |
额外签发一份公司注册证书 | *** |
更改香港公司名称 | |
更改公司名称所须缴交费用 (如更改公司名称未获接纳,可申请退回***元) | *** |
额外签发一份公司更改名称证书 | *** |
香港公司登记周年申报表 | |
递交日期 | |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42天内 | *** |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42 天但不超过3个月 | *** |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3个 月但不超过6个月 | *** |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6个 月但不超过9个月 | *** |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9个 月 | *** |
香港公司登记押记及相关文件 | ||
按揭或押记详情 | *** | |
根据第85条呈交的备忘录 | *** | |
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通知书 | *** | |
承按人行使财产管有权通知书 | *** |
香港公司增加资本 | |
增加资本登记费 以每增加1,000元股本计,不足1,000元亦作1,000元论,登记费上限为每宗***元 | *** |
股份溢价登记费 以每1,000元已付或应付溢价计,不足1,000元亦作1,000元论,登记费上限为每宗***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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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香港公司 | 元 | |
申请时所须缴交费用 (如未获批准注册,可申请退回***元) | *** | |
名义资本额登记费 以每1,000元股本计,不足1,000元亦作1,000元论,登记费上限为每宗***元 | *** | |
额外签发一份公司注册证书 | *** |
更改香港公司名称 | |
更改公司名称所须缴交费用 (如更改公司名称未获接纳,可申请退回***元) | *** |
额外签发一份公司更改名称证书 | *** |
香港公司登记周年申报表 | |
递交日期 | |
如在周年大会后42天内 | *** |
如在周年大会后超过42天但不超过3个月 | *** |
如在周年大会后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 | *** |
如在周年大会后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 | *** |
如在周年大会后超过9个月 | *** |
香港公司登记押记及相关文件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按揭或押记详情 | *** | |
根据第85条呈交的备忘录 | *** | |
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通知书 | *** | |
承按人行使财产管有权通知书 | *** |
香港公司增加资本 | |
增加资本登记费 以每增加1,000元股本计,不足1,000元亦作1,000元论,登记费上限为每宗***元 | *** |
股份溢价登记费 以每1,000元已付或应付溢价计,不足1,000元亦作1,000元论,登记费上限为每宗***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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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香港公司 | 元 | ||
注册费 25名成员或以下 成员人数超过25名但不过100名 首100名成员后每增加50名成员或以下 成员人数无限 | *** | ||
额外签发一份公司注册证书 | *** |
更改香港公司名称 | |
更改公司名称所须缴交费用 (如更改公司名称未获接纳,可申请退回***元) | *** |
额外签发一份公司更改名称证书 | *** |
香港公司登记周年申报表 | *** |
香港公司登记押记及相关文件 | |||
按揭或押记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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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85条呈交的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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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通知书 | *** | ||
承按人行使财产管有权通知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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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注册 | 元 | |
海外公司申请时所须缴交费用 (如未获批准注册,可申请退回***元) | *** | |
申请时所须提交文件的登记费 (以每份文件计) | *** |
更改海外公司名称 | |
登记海外公司更改法人名称申报表 | *** |
签发海外公司更改名称登记证明书 | *** |
海外公司登记周年申报表 | *** |
海外公司登记押记及相关文件 | ||
按揭或押记详倩 | *** | |
根据第85条呈交的备忘录 | *** | |
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通知书 | *** | |
承按人行使财产管有权通知书 | *** |
海外公司登记任何其他规定提交的文件 | *** | |
(以每份文件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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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 | ||
公司资料报告 (以每份公司资料报告计) | *** | |
一间香港公司所有文件的缩微胶片 (以每公历年计) | *** |
查阅董事索引 | |
以香港公司资料查册 (包括一份香港公司的现任董事名单) | *** |
以董事资料查册 (包括一份所有董事职务报告) | *** |
董事资料报告 (包括一份所指明董事的资料报告 ) | *** |
查阅取消资格令纪录册 | ||
查阅索引 | *** | |
取消资格令资料报告 | *** |
押记查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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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复印文件收费 | ||
文件或纪录复印本 (以每页计) | *** |
香港公司注册处--核证费用(以每份文件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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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私人公司的注册 | ||
申请费用 | *** |
注 : | 如以支票缴付费用,抬头人请写"香港公司注册处"。 |
资料来源于: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
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本通告旨在公布《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修订条例》订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的新规定。
修订条例》新规定的摘要
1.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2.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3. 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数据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4. 如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元。
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条件
任何人士或法团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重要控制人及指定代表登记册样本
例1:公司有一位须登记人士
如甲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他实际拥有该公司100%的股份,需登记的详情如下:
例2:公司有一个需登记法团
乙公司只有一名法团股东,为ABC Profits Limited,而该法团由李实际拥有,根据重要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判断原则,李同样为乙公司重要控制人,即为需登记人士。
(信息来源于香港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