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分配利润等,同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这里要区别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不同的企业所需要的流程是不同,在香港设立分公司或者办事处,内地企业有这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方案。具体来说: 如果是想进行投资,中央企业需要面向国家商务部审批。
(1) 2017.01.07:《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令第35号
(2) 2014.09.0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3) 2014.12.27:《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发改委令20号
(4) 1996.01.2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第192号
(5) 1992.06.25:《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1992]29号
(6) 1996.09.11:《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资企发[1996]114号
(7) 2009.07.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8) 2012.06.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温馨提示:
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18年1月发布公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新许可证制度根据《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任何人如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如果香港公司选择无持牌经营的机构作为秘书公司,同样也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