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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在摩洛哥注册设立公司程序及条件

近年来,摩洛哥政府积极吸引外国投资,改善贸易逆差,促进经济发展,在行政、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改革,并建立丹吉尔出口免税区,引起许多外国投资者的关注。


摩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产业主要包括:电子产业、汽车产业、航空业、纺织业、新能源产业、旅游业等。


一、整体投资环境
摩洛哥法治环境完善、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从地理位置上,摩是连接欧洲、中东和非洲三大市场的跳板,区位优势明显,且水陆空交通便利。另外,摩洛哥与美国、土耳其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突尼斯、埃及、约旦建立了四国自由贸易区;摩洛哥还取得了欧盟优先地位国地位,与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区协议。


二、主要税赋及税率
在摩设立的工商企业必须按照普通法规定的税制按章纳税。企业的性质不同,所缴纳的税种略有差别,资本公司,即股份制企业缴纳公司税;个体公司,即个人独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其他税种对这两类企业都适用,如:注册税、印花税、公证税、城市税、市政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摩税收体制基本沿袭法国制度,对企业和个人总体税赋较重。


主要税赋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税(Impôt sur les Sociétés)
公司税的征税对象为资本公司、赢利性的公共机构和法人等;由自然人组成的无限责任公司可选择是否交纳公司税(或所得税)。征税率为公司利润的30%,金融机构征税率为37%。2011年通过的财政法案规定,年营业额低于300万迪拉姆(不包括增值税)的企业缴税比例为15%。


税率特殊规定:根据行业和区域不同,特殊税率分为8%~20%不等。
(1)选择“承包纳税”的在摩进行建筑或组装工程的外国承包企业,按8%缴税。
(2)在出口免税区的企业,开业前5年免缴公司税,之后20年按8.75%缴税。
(3)旅馆业企业转出境外的营业外汇收入、产品及服务出口企业(除出口回收加工金属类企业外)出口创汇收入、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产品的非矿产企业,前5年免缴公司税,之后按17.5%缴税。
(4)农业收入免缴公司税(至2013年12月31日)。
(5)出口型矿产企业、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产品的矿产企业,以及设在丹吉尔省的企业,按17.5%缴税。
(6)手工业企业、私立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在优先发展省份(Al Hoceima, Berkane, Boujdour, Chefchaouen等)设立的企业,开业前5年按17.5%缴税。
(7)收入固定的投资,按20%缴税。


2、所得税(Impôt Général sur le Revenu)
征税对象为自然人、由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不交纳公司税的公司;征税范围为工资和类似收入、职业收入、地产收益和利益、动产收入及利润、农业收入(2013年12月31日前免缴公司税和所得税)。
所得税征税税档如下:
收益档次(单位:迪拉姆) 征税比例
0-30000     0%
30001-50000  10%
50001-60000  20%
60001-80000  30%
80001-180000  34%
180000以上   38%
税率特殊规定:根据行业和区域不同,特殊税率分为10%~30%不等。
(1)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的毛收益,税率为10%。
(2)临时雇佣教员的收入,税率为17%。
(3)地产收益,税率为20%(即使不获益,缴税也不得低于转让价格的3%)。
(4)对企业支付给临时雇员的报酬和津贴,税率为30%。
(5)在出口免税区的企业,前5年免缴所得税,之后20年减税80%。
(6)产品及服务出口企业,以及向出口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5年,之后减税20%的优惠待遇。
(7)旅馆业企业转出境外的营业外汇收入,享受所得税免5年,之后减20%的优惠。
(8)出口矿业企业,以及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产品的矿业企业,享受税率减少20%的优惠。
(9)设在丹吉尔省的非金融类企业,2008年-2010年享受减税20%的优惠,在此基础上2011-2015年税率逐年增长2%。
(10)手工业企业、私立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前5年减税20%。


3、增值税(TVA)
摩洛哥境内所有的工业、贸易、手工业、自由职业、不动产行业及进口行业均要缴纳增值税。
营业额不少于200万迪拉姆的商人必须缴税。
增值税分境内增值税和进口增值税两种。
增值税正常征税比例为20%,降低的增值税税率为7%、10%和14%,适用于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务。
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迪拉姆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可通过电子申报、缴付增值税。


税率特殊规定:
(1)红酒或酒精性饮料每百升缴税100迪拉姆(如为进口,则按14%的税率纳税,然后再缴税100迪拉姆/百升)。
(2)金或铂金缴税5迪拉姆/克,银缴税0.1迪拉姆/克。
(3)农业机械(设备、植物检疫产品等)免税。
(4)企业的资本投资,国际公路运输企业购买卡车等设备,私立教育及职业培训机构购买设备(不包括除校车外的汽车),上述计入不动产账户时,前两年享受免税待遇。
4、进口关税(Droit d’importation)
因进口商品的不同而征收从价税,投资推广及扩大所需进口的设备物料、工具及其配件的进口关税或为2.5%,或为10%。


三、吸引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国投资,摩政府自1995年颁布“投资法”以来,制订出台了不少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了“进口调节税”、“不动产利润税”和“全民团结分担税”。
2、成立鼓励投资的“投资促进基金”与“哈桑二世基金”,具体优惠条款如下:
(1)“投资促进基金”
符合下列一个或多个条件的企业,与摩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并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享受“投资促进基金”给予的补助优惠待遇:
投资额不少于2亿迪拉姆;创造稳定工作岗位不少于250个;在优先发展省区投资;投资项目确保技术转让;投资项目有利于保护环境。


基金给予补助优惠待遇:
地皮:给予购买投资所需土地购置费0-20%的补助;
基础设施: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的补助,用来建设项目实施外部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投资纺织领域,限额为不超过项目总额的10%);
培训:给予投资项目预计的职业培训费用0-20%的补助。
(2)“哈桑二世基金”
对于在摩政府鼓励的汽车、航空、电子、纳米技术、微电子、生物科技等领域投资不少于500万迪拉姆(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250万迪拉姆)的项目,与摩政府签署协约后可享受下列优惠:
基金出资用于投资商项目厂房建筑,资助额为厂房建筑价款的30%(以每平米2000迪拉姆为最高价限);
基金出资用于投资商购买新设备,资助额为购买新设备款的10%(不包括进口关税等税收费用)。
(3)2亿迪拉姆及以上规模的投资
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亿迪拉姆的企业,与政府签署协议,自项目开始实施起三年内,进口项目所需设备物料及其配件时,免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丹吉尔出口免税区
营业额85%来自出口的企业可入住免税区,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行政手续简便化:丹吉尔出口免税区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指导并协助投资者在一个月内完成实施项目的所有手续。
(2)免税区内的企业不受外贸法规、外汇管制的监管。
(3)税收优惠待遇:
前5年免缴公司税,之后连续20年按8.75%征收;
前5年免缴所得税,之后连续20年减税80%;
免职业税15年;
免除所有关税;
来自于外国及其管辖地区的货物及服务免缴增值税。


4、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摩洛哥属外汇管制国家,但在摩投资的外国企业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在国外定居的摩洛哥人,在摩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分红、利息等收入,在缴纳现行法律规定的税赋后可自由汇出,不受数额及时间的限制。



四、推动中国企业对摩投资的思考与分析
总体来看,摩洛哥社会政局稳定,地理区位优势明显,与美欧等多国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且政府一直将吸引外资作为发展其经济的重要战略。特别是近年来,摩同我贸易逆差逐年加大,摩方高层多次表示,希望中国企业来摩投资。我方亦鼓励国内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来摩考察投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出口加工贸易,在摩洛哥加工贸易增值率达到40%以上才被视为摩洛哥产品, 由摩工商会或海关出具原产地证,才能规避配额等壁垒,进入欧美市场。此外我们还应看到,摩洛哥原材料及能源供应短缺,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基础差;摩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办事效率低下;摩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政府劳工政策趋紧,来摩签证和劳动合同办理难度大。


因此,我们鼓励中国企业来摩投资当地政府大力发展的电子、汽车、纺织等产业,或其他一些高附加值的产业,以充分利用摩政府的各项投资优惠政策。尤其是那些在欧洲或非洲建立成熟销售渠道的中国企业,可将生产线转移到摩洛哥这样的国家,以规避关税壁垒,节约成本创造效益。


发展中国企业在摩投资,一方面解决当地就业问题,增加政府税收,为摩社会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将大大增加中国在摩经济中所占分量,有利于提升双边经贸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摩洛哥在投资方面实行国民政策待遇,一般而言,无论何人投资,只有地区和行业政策区别,而无内资或外资区别。

【外资限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摩洛哥实行投资项下外汇(包括利润)足额自由出入的政策,同时对外国投资没有比例限制。目前摩洛哥大多数行业向外资自由开放,但在农业方面,外资目前仅能长期租用农地,尚不能直接购买和取得农地所有权。

【鼓励的行业】摩洛哥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主要产业包括:风能、太阳能、旅游业、电子产业、汽车产业、航空业、纺织成衣业、食品加工业、海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呼叫中心等。

【投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摩洛哥以以下方式进行投资:设立新公司;参股正在组建的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认购;创立分公司或联络处;购买摩洛哥有价证券;用现金或商业债券注资到公司合伙人账户;不计息的短期资本贷款;按外汇管理制度给予外汇贷款;购买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权;用自有资金为工程项目融资;创建或收购个体企业;以实物形式作股本出资。

以上投资形式可以在任何经济活动领域进行。

外国投资者,包括居住在国外的摩洛哥人应当在投资交易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向外汇管理局直接提交一份报告,或通过他们的银行、信托、公证、律师等提交。报告内容包括:

 - 投资者的身份、国籍和居住地;

 - 投资领域;

 - 投资金额;

 - 投资形式。

该报告须附有下列文件:

公司创立,股本分配,认购增资及证券收购需要提交的文件:

1公司章程,认购及注资申报大会会议纪要;

2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增资的会议纪要,与合作伙伴签署的协议;

3)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外币、可兑换迪拉姆或可兑换定期借记账户的投资:填写相应表格或出具银行对账单,证明投资所用外币、可兑换股迪拉姆或可兑换定期借记账户。

使用进口货物或材料的投资:海关批准的进口证书与进口地银行未结算证明。

非国外进口的实物投资:买卖合同副本,填写相应表格或银行对账单,证明投资所用外币、可兑换股迪拉姆或可兑换定期借记账户以及资金稽核报告。

通过外国技术援助债务合并进行的投资:外汇管理局同意函副本。

通过证券收购的投资:买卖合同副本或其他替代文件,相应表格或银行对账单,证明投资所用外币、可兑换股迪拉姆或可兑换定期借记账户。

4)向合伙人账户支付垫款或贷款:有关合同副本,填写相应表格或银行对账单,证明投资所用外币、可兑换股迪拉姆或可兑换定期借记账户,以及合伙人账户明细。

5)收购不动产及不动产的开发和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副本,支出清单及发票,填写表格或银行对账单,证明投资所用外币、可兑换股迪拉姆或可兑换定期借记账户。

外商合资或独资公司必须每年更新并向外汇管理局提交一份证明文件,文件需包括其常住居民与非常住居民间的资产分配比例以及外资参与投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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