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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37号文登记和ODI境外投资备案分别适用哪种投资活动

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要做的手续并不少,37号文登记和ODI备案是境外投资过程中常常听说的名词,不少人会将两者混为一谈,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关于37号文
外管局37号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是针对中国内陆自然人到进外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一个合规性政策,办理对象是中国内陆自然人,受理的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完成后,得到的是一份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备案表格。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新经济公司选择赴美股、港股上市。根据德勤中国的数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共有20家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较去年同期的6家增长了233%。
相应地,随着这些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急剧增加,中国对这样的上市模式也有了更加清晰的监管流程。首当其冲的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37号文”。
目前为止,中国为有效防范跨境资本的流动风险以及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对外汇资本项目的跨境交易限制较多。但由于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外汇管理局也在不断调整修订相关的条例条规。“37号文”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成为了我国个人境外投融资的唯一合规途径。

什么情况下需进行37号文登记
按照法律要求,对特殊目的公司注资前须完成37号文登记,已注资的公司可申请补登记,但可能要缴纳违规费用、出具解释说明函件、依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来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注资”并不只意味着向海外公司注入资金,设立公司或收购公司作为WOFE(全外资控股的境内公司)也被视作“注资”。
个人境外投资的合规操作步骤如下:
1.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规划公司架构;
2. 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3. 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作为WFOE公司;
4. 签署VIE相关所有协议;
5. 境外投资人向SPV注入资本;
6. 如果后续SPV的股东出现变化,须完成变更37号文登记。
注:完成37号文登记之前,只能先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其它涉外操作均不合规。

关于ODI备案
ODI是境外投资备案,针对的是中国大陆的法人,也就是企业或公司,到境外投资时需要办理的,受理部门是商务局、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办理完成后,商务局发放《企业疆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发放一份批复。而且,根据对外投资金额的不同,投资国别的不同,审批权限也不同,大部分的备案是在省级部门完成,对于投资金额特别大和部分投资国别需要到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批。
即想要把资金合理投资到海外,必须先和有关部门打好招呼,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能将钱汇出去。
以下情况企业不予备案:
1. 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最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2. 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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