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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一、劳动法规核心内容

(一)劳动合同

雇主与雇员双方一旦达成一致,一般可签署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的协议原则上也是可以的,但在出现争议时则很难得到证明。

劳动合同原则上没有固定的形式,但有几点内容一定要包含其中:

1.      工作范围及工作任务的具体表述;

2.      合同生效日期;

3.      每天或每周工作时间;

4.      试用期限、如果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则必须标注合同的有效期;

5.      薪酬;

6.      假期;

7.      解除契约期限的规定;

8.      保密义务的结束;

9.      在某种情况下禁止竞业,即员工在辞职或被辞退后两年内不得为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

10.  允许从事的附加工作。

(二)报酬

劳动法只有很少一部分必须遵守的最低薪酬规定,例如在建筑企业中针对盖屋顶的工人和电工有最低工资规定。而在另外几个行业中,即那些员工收入较低的行业,有所谓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劳资协定。劳资协定中的协议工资为该行业的从业公司提供了一个工资低线。具体可从联邦劳动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查询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工资合同列表。

在没有规定最低收入的行业,雇员的薪酬可以和雇主自由协商。德国工资的毛收入在国际范围内比较而言相当稳定,单位工资成本不断下降。一般而言,行业和区域性工资差别依然存在,汉斯-波克尔勒基金会主页上用德语列出了每个公众普遍的薪酬基准点。

(三)工作时间

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如果时间达到10个小时就必须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补偿。工作时间在6小时到9小时之间的,雇员可以要求30分钟的休息时间。原则上周日和节假日不工作,但在餐饮行业则允许例外。法定每年最低假期为24个工作日,如果雇员生病,则在出示了医生证明后可以向雇主要求6周的带薪病假。

(四)解雇

由于经济上或者私人的原因都可以导致雇主与雇员雇佣劳动关系,只要遵守解雇的相关规定,每个企业都可以解除雇佣员工。

如果是有期限的合同,雇佣关系的终止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对于无限期的劳动合同则解雇期限随着员工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加,如员工是刚被聘用,则解雇期限为4周,如果员工已为公司工作了20年则需要7个月,在一般为6个月的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可以在2周内结束。

劳动关系的结束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且一定要注明解雇理由,电子形式不适用。

(五)企业内部雇员的共同决策权

根据德国企业组织法的规定,在拥有5个员工的企业里,工人们可以建立企业委员会,他们负责全体员工的利益,企业委员会的人数随着企业员工数的增加而增加,该委员会不得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拥有知情和咨询权,在人事和社会问题上,他们代表全体职工拥有决策权。原则上每解雇一名员工之前都必须征求企业委员会的意见,否则该解雇无效。更多关于企业共同决策权的信息可以查看德国雇主协会网站。

(六)社会保险

德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分为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前四个险种由雇员和雇主平摊,而事故保险则由雇主全部承担。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一)相关法规

德国为输入外籍劳工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和条例,它们是《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以及德劳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

其中《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即: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的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如果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可输入外籍劳工;对于经过劳工局提供的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外国人只有持有德国劳工局的工作许可才可在德国工作。但也有例外,德国规定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无期限居留许可或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根据国家间协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不需办理劳工许可;外国投资的企业法人,包括子公司、独立或非独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亦不需办理工作许可。

    原则上,一个外国人首先要有合法的居留,才能申请工作许可。实践中,外籍劳工一般是先获得工作许可准予,才可能获得劳工签证和居留许可。劳工签证须向所在国德国使领馆申请,使领馆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做出给予或拒绝签证的决定。劳工居留许可或居留准予一般一年一延。

    尽管德国对外籍劳工的进入实施严格限制,但根据法律规定,德国联邦劳工部门有权通过法规对外籍劳工许可的发放作例外处理。因此随着就业结构的不断变化,针对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德劳工部制定了《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并多次修订。《例外安排条例》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

(二)具体程序

在具体程序上,雇主须向劳工局登记有关的人员需求;输入的外籍劳工的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国同等职业或职位薪金数;输入的劳工只准按照雇佣合约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随意更换雇主,该合约须受德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完成雇佣合约后,输入劳工一般须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发现违反劳动法及劳工政策会被提起检控,一经证实,雇主将受到制裁,并取消其输入劳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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