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可供注册的公司主要有五种,既:
1、本土公司
2、非本土公司和豁免公司
3、有期限公司和海外公司。
以下是上述五种公司的简单介绍。
非本土公司(ORDINARY NON-RESIDENT COMPANY)
除了必须向开曼群岛财政司申请一份证明其为非本土公司的证书,非本土公司的注册和管理和本土公司一样受到相同的法律的管理的。财政司在下列情况下会签发该证书:
1. 申请公司没有于开曼群岛开展业务
2. 申请公司没有打算于开曼群岛开展业务。
非本土公司可以经申请转成豁免公司(CAYMAN ISLANDS EXEMPTED COMPANY)。
有限期公司(LIMITED DURATION COMPANIES)
开曼群岛的有限期公司 (" LDC") 在广义上和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相似。LDC 结合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和LLC易于管理的好处。公司条例中管理豁免公司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有限期公司,除了以下几点:
海外公司
1、海外公司的定义
外国公司是指一家于开曼群岛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但同时于开曼群岛境内设有营业地址或经营业务的公司。如果公司打算于开曼群岛境内持有土地,那它必须根据公司条例第11部登记成为一家海外公司(外国公司)。
海外公司必须于其所有官方文件清楚着明其外国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名称。而且,它必须于营业地点清楚显示该外国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名称。如果该外国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必须于所有官方文件说明此点。
2、在开曼群岛登记海外公司的程序
于开曼群岛申请登记成立海外公司是,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经由该申请公司注册地政府或公证律师公证的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副本。如果该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文件不是以英英文编写,则需提供经核证的翻译版本。
(2) 经由公司申请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核证的董事名单。董事名单需包含董事的名称,地址和职业。
(3) 一名或多名开曼群岛居民作为授权代表人。需提供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上述文件有任何变更,则该海外公司必须于21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