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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

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


1. 引言

在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是以担任一个特定信托或一组相关信托的受托人为唯一目的公司。若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仅向其章程大纲中确定的信托提供受托人服务,就将免于遵守《2001 年信托(信托业监管)法》下的持牌要求。这项豁免是由《2002 年信托(信托业监管)豁免法令》作出的。


2. 在百慕大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的理由

控制权

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有时不愿意放弃对信托财产的完全控制和参与。在税收及其他考虑因素允许的情况下,若遵循正确的形式恰当地管理私人信托公司,委托人及其家人可在不影响信托结构法律效力的同时对信托财产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参与。若作为委托人的客户因经验不足而对信托结构感到不安,私人信托公司的公司形式则对其而言更为熟悉,也更易解释(“就像拥有一间属于自己的、具有董事的公司”)。


熟悉性与持续性

委托人期望受托人能知悉其家庭状况并对这方面的信息具有敏感性,且能据此对信托进行相应的管理。通过将家庭成员及/或亲近的家庭顾问纳入董事会,私人信托公司将比机构受托人更加了解委托人的家庭。此外,私人信托公司因人员流动造成混乱的可能性较低,而机构受托人则常因雇员的升迁而出现混乱。


私密性

当董事会是由家庭成员及/或亲密的私人顾问组成时,传布和披露有关信托和家庭事务的信息就更有限制,也更加安全灵活性私人信托公司可为委托人“量身设计”以更好地符合其意图。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力的范围能被相应调整。特别是,对私人信托公司的运用将与家庭独立投资顾问和家族帐房的管理相协调;使得管理更加简化,更有效率。


费用

机构受托人的年费通常是根据信托财产的价值来计算的,若具有重大价值的资产被置入信托内,机构受托人的年费则会相当高。比较而言,成立和运营一间私人信托公司的费用可受客户控制,对大型信托来说会低很多。

家庭教育和治理

作为一间家庭所有的公司,私人信托公司为继承大量财富的受益人提供了一个对其加强教育的结构性平台。这些受益人明白如何管理家庭资产并适时参与受托人的决策至关重要。


专业责任

机构受托人日益关注其潜在的责任和被诉的风险,可能不愿意接受具有较高风险的资产(例如,高风险的资本投资,营运资产为船舶或航空器和商用房地产的公司)的所有权。在上述情形下,专业受托人或银行受托人通常更愿意提供董事来管理一间私人信托公司,而不是担任受托人本身。


个人责任

面对直接担任受托人或担任私人信托公司的一位董事的选择时,对个人而言,明智的选择是后者。因为这可使其避免由个人信托关系而带来的个人无限责任的风险。


3. 设立一间私人信托公司

在百慕大,根据《1981 年公司法》私人信托公司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百慕大法律将公司区分为“本地”公司(主要由百慕大人拥有)与“豁免”公司(主要由非百慕大人拥有)。一般说来,除例外情况外,豁免公司仅能从百慕大境内开展与百慕大境外的交易和活动相关的营业。若委托人在设立相关信托时并非通常居住于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则被允许完全在百慕大境内开展营业。


所有百慕大豁免公司的成立均须经百慕大金融管理局(下称“BMA”)批准。百慕大法律要求必须披露最终实益权益人的身份,所有持有拟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不少于百分之五(5%)股份

的最终实益权益人均须签署一份个人声明,证实其是声誉良好之人士且在其他百慕大业务中亦良好声誉。若公司是由一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持有(这种情形很常见),则该信托的委托人须作出上述声明。


私人信托公司可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信托”或“受托人”的字眼。私人信托公司须在成立之日起3 个月内向BMA 存档一份函件,证实其具有受豁免的资格,且详细说明其信托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4. 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的时间表

一间私人豁免公司通常可在向 BMA 递交完整申请和最终实益权益人的相关信息以及必要

的个人声明后,5 日内成立。


5. 股本及融资

对私人信托公司无最低法定股本和已发行股本的要求。百慕大豁免公司须至少有一位股

东。股份可以登记在代理人的名下。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以及不记名股。


6. 董事、职员和代理人

百慕大豁免公司须至少具有两位自然人董事(目前尚不允许法人董事),且必须满足一定

的百慕大居住要求。换言之,百慕大豁免公司董事必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a) 两位百慕大居民董事,或

(b) 一位百慕大居民秘书和一位百慕大居民董事,或

(c) 一位百慕大居民秘书和一位百慕大居民代表,均须为自然人。

可任命候补董事,赋予其在某位董事缺席时担任董事的权力。在任何时候,若被候补的董事缺席,候补董事有权行使被候补董事的全部权力。通常至少会为百慕大董事规定其候补董事。董事或候补董事无须为行使职权而持有公司股份。


百慕大豁免公司须具有一位总裁和一位副总裁(或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须由公司董事担任。可进一步设立其他的职位,就任该等职位的人,无须是董事。


所有百慕大豁免公司均须具有一位秘书,按照公司章程细则就职并保管公司记录。百慕大法律不要求豁免公司具有注册代理人。


7. 百慕大注册办事处

百慕大豁免公司须在百慕大有一个注册办事处,且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邮政信箱不能作为注册办事处。


8. 会议

百慕大豁免公司须在每一日历年度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董事或持有不少于百分之十(10%)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均可在发出通知五日后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会议并无法定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董事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规制董事会会议的进程。董事或股东在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会议上可以采取的行动,亦可以由董事或股东以书面决议一致通过的方式来进行。


9. 公司记录和隐私

信托文件和内部通讯往来和记录具有私密性,不向公众或任何第三方公开。

百慕大豁免公司的下列记录可在百慕大公司注册处供公众查阅:

(a) 章程大纲;

(b) 成立证书;

(c) 说明公司注册地址的通知;以及

(d) 公司押记登记册。

此外,可在指定的办公时间内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查阅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名册以及股

东名册,查阅股东名册须支付少量费用。章程细则不向公众公开。

通常,百慕大豁免公司无须将帐簿向百慕大公司注册处存档备案。


10. 公司责任和董事责任

公司的责任

与其他任何的受托人相同,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对受益人负有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须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出发点(以遵守信托文书中的任何排他规定为前提)。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作为,且须遵守特定的法定义务以及普通法上的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源于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普通法以及成文法。董事的义务主要有两类:

(a) 普通法所要求的忠实义务,包括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诚实及诚信地作为;以及

(b) 注意义务,确保董事以一定程度的注意来履行董事的职责,该一定程度的注意是指对一个具有类似知识和资历的人能合理预期的注意程度。董事义务是每位董事所负的义务,亦是全体董事对于公司所负的义务。董事并不是对个别股东或信托的受益人负有义务。实践中存在不遵守修订后的《1981 年公司法》要求的违法行为。


11. 税收

在百慕大,百慕大豁免公司本身及其股东(除通常居住于百慕大的股东外)无须缴付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让税、遗产税或继承税。


百慕大豁免公司可依据《1966 年受豁免税负保护法案》(Exempted Undertakings TaxProtection Act 1966)向财政部申请一份承诺函(取得该承诺函的可能性高),该承诺函保证若百慕大日后通过相关立法,对利润或所得进行征税,或对资本资产、收益或增值进行征税,或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性质的税项,上述税项至少于2016 年3 月前不适用于公司。百慕大豁免公司无须就签署的任何文书缴付印花税,亦无须就与百慕大豁免公司的权益有关的文书缴付印花税。但涉及百慕大财产的交易有可能须缴付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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