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公司
企业重组上市IPO

在香港证据材料用于内地诉讼该如何公证?

随之香港回归,香港和内地在经贸文化等各领域的合作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双方之间的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在内地法院办理诉讼时,香港证据经常被使用到,这时内地法院会要求提供香港证据公证认证材料,这该怎么办理?

首先,来看一下香港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香港证据公证认证办理流程。香港证据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证据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对香港形成的证据要想在国内用就必须要经过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进行公证之后再到中国驻香港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转递之后才能拿回国内使用。

香港证据材料用于内地诉讼该如何公证?

对于香港形成的证据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到底哪一些可以进行公证呢?

首先,形成的如果是单据,票据,等等非官方的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又是真实存在的,有香港公司的章及负责签字,这一类文件如果用于本公司在国内或者关联公司在国内的都需要做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来对 材料进行公证。

案例:深圳一家国际物流公司(甲方)在帮香港一家公司(乙方)在承运货物过程中,造成了客户货物的损坏和丢失,造成损失高达30万人民币,甲方按照合同的要求赔付了乙方全部的损失,但是在这个货物承运过程中,甲方为防止出现乙方的货物丢失和损坏,而为乙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丙方),当甲方赔付乙方之后,造成的损失有保险公司承担,在赔付过程中,甲方和丙方存在了分歧,就此甲方把丙方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出货单据,以及货物价值等材料。然而这些材料都是乙方哪里,经过沟通乙方愿意提供单据等证据材料。甲方就拿这些证据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这时候法院要求这些证据材料需要经过公证才可以被采纳。主要是因为这些材料是香港的材料而非国内,法院的要求合理。

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这些证据的公证必须要做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才可以,就需要乙方的董事出席面签,或者乙方秘书委任一名职员来律师楼来签确认函及风险声明。要乙方配合才能够来完成,因为乙方是甲方的客户,乙方只愿意提供单据及签字盖章,其他的他们不愿意配合,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的证据是没办法进行公证的。那么如果甲方的证据不能公证,证据将无法被医院采纳,就没办法证明货物的损失价值。

针对此情况,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举证就非常艰难,需要对方配合才能够完成。

证据材料的公证比较复杂,公证样式也是受中国委托人公证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很多举证难的请款。

瑞丰德永(Richful Deyong)2008年始创于香港,系卓佳(Tricor)集团成员,是亚洲具有领先地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全球21个国家/地区47个城市设有办事处,拥有2500多名员工,服务超过30000客户,1300间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500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上市公司,名列财富杂志500强企业超40%及众多跨国知名公司。

服务涵盖:上市公司秘书、新股上市及股票登记、债务托管及受信,财富管理,海外信托基金会设立,香港及离岸公司注册,特许牌照申请,企业架构,财税咨询,会计安排,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综合性商务、企业及投资者服务等领域。

拥有丰富知识的精英团队,为客户提供全球化业务发展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瑞豐德永是“为客户创造更高价值,为行业树立品牌典范”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秉持“全球化运营,国际化标准,致力于每一位客户的满意和成功”的服务宗旨,务实为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拓展价值版图。

瑞豐德永是您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