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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 1985 年 11 月 23 日由国家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马来西亚外交部长艾哈迈德里陶丁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自1986年9月14 日起生效,199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


就人的范围而言,该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就 税种范围而言,该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其中,该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1.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中国居民赴马来西亚投资税收指南 121 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


2.马来西亚的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补充所得税,即锡利润税、开发税和木材利润税、石油所得税。同样,该协定也适用于自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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