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产地来源制度是为方便香港的产品输往海外市场而施行,此制度为本港输出的货品提供产地证明,以符合若干进口国家当局的要求。
香港产地来源制度具法律保障。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下的《出口(产地来源证)规例》赋予工业贸易署署长权力执行产地来源证制度,亦制订刑罚予产地来源证罪行。
由政府认可的来源证签发机构所签发的产地来源证由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所管辖。这类产地来源证与由工业贸易署所签发的产地来源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申领来源证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货物能获进口国海关批准入境,并符合入口商的要求。
产地来源证包括香港产地来源证及产地来源加工证。香港产地来源证是证明有关产品的来源地为香港。产地来源加工证是用以证明有关产品曾在本港进行若干制造工序,然而该等工序并不足以赋予有关货品香港产地来源资格。
申请手续及证明文件
香港【产地来源证】及【产地来源加工证】申请手续及证明文件:
需要在货物离港前最少两个工作天递交产地来源证申请。有关的出口商及制造商可以透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分别填报出口货品的资料及制造细节。如须额外的证明文件以支持申请,商号便须填写递交证明文件的表格(英文版),并连同有关文件亲自交往工业贸易署大楼三字楼的来源证科客户服务中心,以便办理。
商号可向贸易通申请使用电子产地来源证服务。商号如尚未能使用有关服务,可把申请书交往位于工业贸易署大楼6楼或各个政府核准来源证签发机构的办事处的贸易通服务站代为办理申请。
注意事项:【香港产地来源证】及【产地来源加工证】是由工业贸易署及以下政府核准来源证签发机构签发的∶
(a)香港中华总商会
(b)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c)香港工业总会
(d)香港总商会
(e)香港印度商会
查询产地来源标准指引
工业贸易署来源证科负责提供有关香港制造产品的产地来源规则及标准的资料。商号倘欲查询其产品是否符合资格获签发来源证,可致函本署的来源证科,并在来函提供下列资料以便考虑∶
(a)产品的详细描述(并提供8位数字的协调制度编号);
(b)所用原料/组件(须同时提供8位数字的协调制度编号)及其来源;
(c)各项制造工序的详细描述,连同所进行工序的简单程序图;
(d)产品在香港或拟在香港进行的工序;
(e)目标市场;
(f)一套显示原料,所用的机器或器材,及最终产品正面的照片。如某些个案中所用的原料,机器或器材,及最终产品的正面及背面有所不同,则须提交两套分别显示其正面及背面的照片。
倘若个案的情况较为复杂,本署可能会要求商号提交下列各项∶
(a)最终产品的实际货办一件;
(b)最终产品的成本明细表;
(c)原料的样本;
(d)显示制造工序的照片。
为方便通讯,请在来函提供下列资料∶
(a)商号名称及地址;
(b)商号的工厂登记号码(如有者);
(c)联络人姓名;
(d)电话、传真机号码及电子邮址(如有者)。
有关产地来源标准的查询:
可向工业贸易署的来源证科产地来源证组联络
电话:852-23985545
地址: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