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2006 年修订后的《共同基金法》等。相比于 BVI,开曼群岛因其更为完善和成熟的监管体系与配套市场设施,在公众投资者和域外监管部门中享有更高的市场认同度。同 BVI一 样,开曼基金的组织结构可以选择公司、合伙、信托等形式之一。同时,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如不可回赎的封闭性基金、以及投资者在 15 人以内并且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拥有任免权的基金均能享受监管豁免。
受监管的基金分为三种:Licensed Funds、Administered Funds 和Registered Funds。第三种即 Registered Funds 形式的基金监管要求最低,只需注册即可,在开曼群岛也最受欢迎,但其要求投资人的最低投资额在 10 万美元以上,或者该基金的份额将在一个被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并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基金离岸基金的司法形态
合伙型中的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美国80%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了这种形式,且在美国设立的大部分基金都设立为特拉华州有限合伙,欧洲的私募股权基金也大都采用此类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合伙制也被作为美国私募股权基金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