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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 你了解多少?

随着CPI的上涨,负利率时代的持续,[瑞丰香港成立|基金会办理服务]如何使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成为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话题,而近年来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其行业实力和功能作用不断提高,信托产品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追捧。一般工薪阶层,可参与与银行理财产品,5万元就可“起步”,个人信托门槛较高,其收益也高于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尤其适合中高端人士参与。
银信理财:5万就可起步
信托理财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汇集成立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委托人数量,信托产品可分单一信托类和集合信托类。
近年来,信托类理财产品开始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关注。数据显示,今年4月份全国信托产品的年化平均预期收益率已达7.92%,个别品种超过8%。稳定而较高的收益水平使信托产品成为目前不错的投资选择。不过多样的产品形式和资金用途往往会使信托产品购买者感到困扰。
经济能力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类似于私募产品,对投资人数、投资门槛和投资期限具有较高的要求,直接面向高端客户。在投资门槛上,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均不能少于100万元。期限方面,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为二三年。总体而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适合有较强经济基础、期望通过中长期投资获得较高稳定收益、对产品流动性要求不高的高端投资理财客户。
与信托集合计划相比,银信理财产品通过创新打破了投资门槛和期限的限制。所谓银信理财产品,即先由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与银行以人民币理财产品为载体建立首层信托关系,然后商业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建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关系。双层信托机制的存在,使投资者规避了集合信托计划对投资起点和投资期限的限制,最低投资额下降至5万元。虽然中间环节的增加会使投资者收益水平略有下降,但对中小投资人而言,银信产品较之定期存款、债券等在流动性和收益率方面的优势依旧明显,投资可参与性也较高。
承受风险能力
投资范围广是信托产品的一大特点,常见的有证券、贷款、股权、权益、不动产等。投资者一定要对产品资金运用风险有理性的认识,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信托产品。这里简要介绍三种常见的信托产品。
证券类产品是信托公司的主打产品。2010年以来,虽然资本市场出现起伏,但其发行数量仍仅次于贷款类产品。一般而言,以新股申购和银行交易品种为主的证券信托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率稳定,适合稳健型投资者;而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可能较高、但风险也随之上升。
随国家信贷调控力度加强,贷款类产品近年火爆异常,在发行总数和规模上占据绝对优势。其资金主要用于向企业融资,类似于贷款,收益水平因项目而异、存在上限。贷款类信托最大的风险即企业信用风险,投资人在参与前应该对信托项目及担保措施有一定的了解。
股权类信托是信托计划在投资运用上的创新,一般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标的,投资周期较长(通常为37年),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适用于对投资风险认识较深刻的高端投资者。
防范风险:用足知情权
1、投资者应选择经营规范、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必须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同时投资公司的董事会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查阅上述报告了解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对于财务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
2、选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唯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在签署合同前,投资者应该考虑信托项目的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说,房地产项目从买地、建设到销售再到结算利润,至少也要一二年时间,而股权信托项目在短时间内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可观的利润似乎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到期实现较小的话,这样的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即使到期能够实现信托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来源于信托项目本身,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
3、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后,投资者几乎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可以讲是一无所知。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该与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审计事宜、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选披露信托财产的最新情况,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审计报告。
4、在信托计划进行中,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根据目前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在信托计划的各个阶段,信托公司都有义务向相关权利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收益等情况,投资者若放弃行使知情权,无异于在信托本身固有的金融风险之上又大大增加了人为因素。
个人信托业务:适合少数高端人群
个人信托是在欧美国家使用已久的信托商品。其最早源于十字军东征时,广大的庄园及家产无人照料,而委托教士代为管理的制度。发展至今,个人信托不仅能依照客户的目的,将各种财产权纳入,作最有效的整体规划与处理,也能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碍的家人或挥霍家产子女的生活。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人来说,如果需要更多新的、有效的理财方式使自己的财富能够积累下去,个人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个人信托依设立时间可分为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所设立,其信托目的包含财产的规划、财产增值及税负的考虑。而遗嘱信托则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生效的日期是委托人发生继承事实的时候,其目的在于遗产的分配与管理。
个人信托是以各种财产权为中心,将自己名下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种种优点是其他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
个人信托特点
个人信托对委托人而言,本身除有法令的明确保障外,还有以下信托特点:
专业的信托财产管理。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由于受托人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可借助其专业人才的管理、经营能力,促使信托财产创造最大的效益。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其外观上所有权虽属于受托人,但法律上信托财产权却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不归属于受托人的遗产、破产的财产范围,且受托人的债权人亦不得对该信托财产行使强制执行、抵消等行为。
合法节税管理规划。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国的个人财产移转大都采取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而对照国外相关的法律,此二者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税赋就成为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将成为个人信托财产规划的重心。
财产妥善存续管理。人的生命再长,也有终止的时候。因此,如何让财产保有完整性,并使财产权于原所有人生命终止后,仍可依照其意旨去执行,让财产权的效益得以持续,就成为财产规划的重心。而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关系并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因此信托法律关系的建立就提供一个得以让信托财产达到继续经营的目的。
因此,个人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在符合法令的要求下,其目的、范围或存续期间等均可依委托人的各别需要而制定,进而达到保存财产、避免浪费、执行遗嘱、监护子女、照顾遗族等多样化目的。
个人信托业务的种类
个人信托类业务主要包括四种,即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和特定赠与信托业务。
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
合同信托。合同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申请这种信托的目的在于:增值财产、保存财产、管理财产和处理财产等。其中保存财产与保管财产不同,保管财产是一种代理行为,目的是为该财产不被遗失、偷盗和损害等,代理人对该财产不拥有所有权,一般也无使用权;而保存财产是一种信托行为,是委托者担心自己经营财产发生某种意外或不正当的子女浪费,丧失家产而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保存产业,或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产业。这类个人信托业务最为普遍,我们常见的产品有:个人资金(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不动产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
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遗嘱信托一般又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等。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虽与遗嘱执行的内容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2、财产监护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
3、人寿保险(也称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包括有: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无财源人寿保险信托和有财源人寿保险信托。
4、特定赠与信托业务。[杭州香港公司注册查询 服务]该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该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故限定如下财产作为其客体: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其生长的土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残废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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