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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几类属于“非合规主体”的家族信托

调整信托架构——几类属于“非合规主体”的家族信托

a)受托人为个人的家族信托
如果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一个专业的被其信任的个人去管理,那么很明显这将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被专业管理”测试。因为“被专业管理”测试要求某个实体受到另一个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而单个的自然人并不属于金融机构。


b)直接持有房产等非金融资产的家族信托
如果家族信托下所持有的只是房产等非金融资产,那么不管持有的资产数额有多大,不论该信托是否有专门的金融机构来“专业管理”,通常都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金融资产”测试,因此也就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不属于合规主体,因此也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这个地方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持有,如果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那么情形又会不一样)


c)受托人为PTC的家族信托
所谓PTC就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并非个人或者专业信托公司,而是信托公司为该家族信托专门设立的一个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该PTC公司的董事可能由专业信托公司委派或者由专业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担任)。PTC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判断这类家族信托是否属于投资实体的关键是看该PTC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该PTC是否对家族信托进行”专业管理”。对于PTC本身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各国对于PTC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因此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OECD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但是对于是否构成“专业管理”,根据OECD《CRS实施手册》,如果一个PTC对于家族信托提供的是与金融资产或者信托财产无关的其他行政类管理服务,那么通常不能判定该PTC对家族信托进行了“专业管理”。也就是说即便PTC自身属于金融机构,该家族信托也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因此也就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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