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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万信托罗生门 中信银行员工被指偷龙转凤

日前,一笔涉及金额6700万元的单一信托因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投资者王军将新时代信托告上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军称自己投资的是新时代信托鑫风1号,最终却未告知投资的是新风13号·13博瑞格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要求新时代信托赔偿6700万元。
王军及其丈夫王震524日称,[广州瑞丰注册香港公司]在投资期间甚至不知道新风13号的存在,从始至终,自己并未在新风13号合同以及承诺函等材料上签过字。
王军夫妇称,他们原本签的合同投资的是鑫风1号,而这份合同却被中信银行的理财经理“偷走”了。
实际上,在合同丢失后,王军夫妇曾去中信银行国际大厦支行理论,该行负责人对他们表示,这是理财经理的个人行为,银行并不知情,但可以帮助其要回合同。不过,中信银行最终给到他们的合同复印件却变成了新风13号。
有意思的是,现在王军夫妇要求包头中院对现合同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却在522日,被法院以“事实查明与鉴定事项无关连”而驳回。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要查明真相还有一种办法,只要把当时VIP室的录像调出来即可,但中信银行却始终拒绝调取录像,并称,“此事是员工的个人行为”。
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故事背后,究竟是谁在撒谎?
新风13号真假之辩
信托到期无法兑付,是王军与新时代信托之间合同纠纷的导火索。今年25日,王军起诉新时代信托不当得利一案在包头中院正式立案。
427日,在第二次开庭中,新时代信托代理律师举证中,包括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表、委托人存折、承诺函、尽职调查报告、交易指令。
新时代代理律师认为,这一组证据证明新时代信托是基于王军的委托设立新风13号,并且签署相关文件,其后被告将6700万元汇入到信托合同指定信托帐户,双方建立信托关系,因此有理由相信原告已认可6700万元用于投向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而且还拿出13博瑞格认购协议、新时代信托向信达证券的汇款凭证、信达证券法律代表人专项授权委托书;原告相关代理人向被告发送的邮件,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的公正、原告曾经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等证据。
由此证明原告自始至终知晓信风13号的存在,原告认可6700万元是投资13博瑞格券,而非所谓的不当盈利。
不过,王军称,直至6700万元这笔信托到期都不知道新风13号的存在。直到合同丢失,去年12月底,亲自到新时代信托拿到的是新风13号合同复印件,才知道转给新时代信托的6700万元并未用于购买鑫风1号产品,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13博瑞格。
据资料显示,13博瑞格发行人为合资企业山东博瑞格,主营环保餐、器具。13博瑞格共募集8000万元,2016416日到期,目前因博瑞格经营问题无法兑付。
13博瑞格是否兑付与我们没关系,因为当初签合同时不是新风13号。”王军这样表示。另据其丈夫王震介绍,在项目到期不能兑付,周峰曾向他提议再签一份合同认购新风13号,投资一年一定兑付本息,投资第二年同样计息,但遭到他们拒绝。
王军还明确称,自己并未在新风13号合同、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表、承诺函、交易指令上签字。
多位律师均表示,通常对于影响事实查明的内容,法院都会主张鉴定。
不过,让王军夫妇意想不到的是,包头中院最新下发的通知却未准许上述鉴定请求,理由是认为本案的事实查明与鉴定事项并无关连。
从庭审过程来看,双方对于6700万元的信托合同签订时间、地点以及过程存在异议。
据王军向记者讲述,合同是在中信银行国际大厦支行靠西边第二个VIP室内签的,签订时间是43日,合同名称为鑫风1号。
而新时代信托在后来提供的合同则是新风13号,从该合同复印件上看到,合同签订地点是在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甲5号信托金融大楼,而且合同上并未签明日期。另外,该份合同对应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表中,认购产品的名称、金额、日期均未填写,只有客户签名一栏有王军的签名。
王军坚称,20134月他并未去过包头。在庭审中,新时代信托的代理律师对于双方签约过程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
原合同被银行员工偷走?
据当事人王军向描述,签合同那天上午,他在中信银行VIP室签的是新时代信托鑫风1号的合同,当天下午王震拨打新时代信托电话,一是询问资金是否汇到新时代信托的账户;二是询问鑫风1号信托产品是否存在。当时,新时代信托六部信托经理周峰称有这个项目,新时代信托财务部杨某确认资金已到账。
由于从2009年以来,原晨一直是王军在中信银行的客户经理,而且从2009年至2012年期间推介的每个信托项目都如期兑付,这让王军夫妇对原晨颇为信任。
据当事人回忆,鑫风1号与此前投资的多款信托产品一样,都是资金池类业务,对于投向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借款方是新时代信托。
但经记者查询,无法查到鑫风1号的备案资料。而且新时代信托在一审过程中也表示,并未成立鑫风1号。
那么对于一个未成立的信托产品,王军又是如何投资的呢?又怎么证明自己投资了该产品?
“这个产品合同最终被原晨偷走了。”王军夫妇强调,201448日,原晨和袁慧玲又来到他们家中,当时只有王震一个人在家,王震回忆称,“原晨和袁慧玲把我支开,趁机把我的合同偷走了。”
王震直接去中信银行国际大厦支行去找原晨。王震当时第一想法报警,次日便写好报案材料。王震410来到中信银行国际大厦支行,随后欲去当地派出所报警,而原晨的一位领导对他表示,这是原晨的个人行为,银行并不知情,但会协助帮把合同要回来,银行工作人员也在帮着联系新时代信托,希望他不要报警。
王震寄望于中信银行帮助解决问题,便未报警。但当他再去中信银行了解此事时,从中信银行获得的是新风13号合同复印件。
中信称系员工个人行为
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业分析师指出,信托合同保密非常严格,同时会定期对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告知其资金的具体投向。
信托业从2002年的第五次整顿以来,很少出现上述这类纠纷产生。当然这也可能是银行的飞单,因为当事人年龄高达80岁,对业务不太懂,过分信任理财经理,才导致这种后果。
据了解,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而飞单产生主要是销售人员为了获得不菲的提成。
近几年来,银行飞单事件也不断被曝光,近期就有新闻报道称平安银飞单事件导致投资者百万元难收回,农业银行2000万理财产品成飞单等。
对于飞单,往往最终演变成“涉事的理财经理跑路或离职”,“理财经理的个人行为”。
今年3月,王军夫妇以及代理律师来到中信银行国际大厦支行,表达想调取合同签订录像的意愿。不过,随即被拒绝,该行负责人称,“此事是原晨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没关系。同时,尽管6700万款项是从该网点汇出,但并不知道合同在哪里签。”
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实,想要查清事实的真相并不难,通常银行的VIP室会全程录像,如果银行愿意配合调取录相,便可以还原合同签订的过程。
实际上,现在为了杜绝此类纠纷,[深圳瑞丰注册香港公司]监管层正鼓励信托销售过程实施录音录相。
去年,银监会颁布的银监99号文再次从行业角度指出,要逐步实现录音或录像保存营销记录等。今年5月初,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的代销业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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