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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英国的发展

信托起源于英国,但由于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近现代以来,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信托财产由土地为主转为动产为主
中世纪,信托在英国的产生和流行,[青岛 注册香港公司服务]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密不可分。那时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土地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又是最重要的财富和人们社会地位的基础。但在土地上附着了复杂多样的封建权利,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自由移转和传承,因此人们运用信托来规避封建制度的约束,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意愿。
自然而然,在初期阶段,土地成为信托设计的中心,是最主要的信托财产。这一时期,受托人仅拥有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不负有任何积极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益人不仅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而且拥有实际上的财产管理权。此时信托的功能比较单一,作用也十分有限。
进入工业社会后,首先,限制土地等财产自由流动的制度被消除,人们不再需要围绕土地设计大量的信托;其次,财富的主要形态从原来的土地等不动产转换为货币、股票、债券等动产,后者比土地创造财富的能力更强、潜力更大。
于是,人们越来越多地运用信托、依靠专业的受托人来管理和运用其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求财富的增值,而在动产之上设立信托,就成为信托的主要类型了。
(二)信托法的“成文”化
信托法本是衡平法的产儿,在渊源上主要由判例法构成。但是,一方面,由于信托设计十分活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信托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也日益复杂,在客观上要求有明确、细致的信托规范,以方便政府对受托人及信托事务的监管。这只有成文法的规范才能做到。
另一方面,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英国认识到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的长处,有意识地加以了借鉴。这样,英国信托法制开始了它的成文化。
1893 年的《受托人法》是近现代规范信托关系的首个成文法案,该法主要对受托人处分转移信托财产的技术细节加以规范。
其后,该法为《1925 年受托人法》所取代。《1925年受托人法》是英国最重要的一部成文信托法,它就信托关系的基本方面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2001 2 1 日生效的《2000 年受托人法》又进一步对《1925 年受托人法》中关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做了修改。
此外,英国还颁布了大量的信托特别法。在公益信托方面,1954 年颁布了《公益信托确认法》,1972 年颁布了《公益受托人社团法》。针对司法受托人的任命、辞任、报酬及损失补偿等事项,1896 年颁布了《司法受托人法》。
针对公共受托人的选任、业务执行和报酬,1906 年颁布了《公共受托人法》,1957 年又颁布了《公共受托人报酬法》。就受托人的投资活动, 1961 年推出了专门的《受托人投资法》。英国还有 1958 年的《信托变更法》、1968 年的《地方当局共同投资信托法》、1971 年的《国家信托法》、1987 年的《信托承认法》,等等。
(三)法人受托人和有偿信托的出现
从受托主体来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过程。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私人财产事务和公益事务。
此时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出于道义上的责任感,将信托视做一种荣誉,受托人常由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牧师、律师等人担任。被授予信托的人基于荣誉感和良心接受这样的责任,而非基于获得金钱或者物质的动机,因此不收取报酬。基督教的荣誉感和传统良心观念的熏陶,使个人充当受托人并以无偿为原则的特色,至今仍在英国保留下来。
在工业革命后,生产突飞猛进,英国出现了大批富人,他们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了更多的要求。
随着信托制度的不断完善,英国开始出现信托机构,第一家私营信托机构是成立于 1886 年的伦敦信托执行和证券保险公司,1888 年另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伦敦法律保证信托协会成立。这标志着英国的信托由个人信托发展到了法人信托。
1896 年英国颁布了《司法受托人法》。司法受托人是法院任命的受托人,他可以作为单独受托人行事,也可以和别的受托人一起行事。司法受托人具有法院公职人员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作为法院的官员服从任命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法院对信托的管理可以给予指令,司法受托人在有关信托管理的事务上可以与法院作书信联系。作为法院任命的人,司法受托人有权索取报酬。司法受托人制度被看成是一种官方对信托的经营进行控制的尝试。
1906 年,英国颁布了《公共受托人法》,1908 年英国成立了公共受托人办公室,实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包括管理小额信托财产,保管有价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等。
这种方式可收取报酬,但业务范围狭窄。当时,公共受托人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提供方便,办理遗嘱信托,不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虽然是按商务原则来经营,但本质上仍是政府机关。
由于英国的传统习惯是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因此在受托人方面,个人承受的业务量占八成左右,而法人受托则不到两成。虽然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但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数家银行的信托部。法人承办的信托业务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和开展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虽然英国信托的特点在于偏重于个人信托,但法人信托在金融信托业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受托人权利的扩张
传统的财富观念,重在对物(如土地)的持有、传承和利用其使用价值,因此,设立信托后,受托人的作用是消极的和不作为的,一般是受益人直接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享有信托利益。近现代之后,财富观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设立信托时,人们看重的是借助和利用受托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使财富的价值得到增值,有的甚至甘愿为此冒财产损失的风险。
因此,早期信托中受托人仅作为消极的“人头”持有所有权的情形,已不能满足人们这种新的经济观念。信托财产的主要形态从土地向金融资产转换,人们追求价值增值的最大化,客观上要求受托人积极作为,承担起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职责。与此相应,信托法赋予了受托人以前所不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这方面,主要是由《1925 年受托人法》和《2000年受托人法》规定的。
1925 年受托人法》规定的受托人的权利包括:委托他人代理的权利,抚养未成年人的权利,预先将信托资本支付给受益人的权利,要求信托财产补偿其在管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实际支付费用的权利,保险的权利,了结债务的权利。受托人的责任包括: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投资的义务,实施了违反信托的行为须承担的责任。
2000 年受托人法》进一步规定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赋予了受托人更广泛的投资权利,受托人可像他绝对拥有信托财产那样从事任何投资;赋予了受托人完全的委托代理权,以及更广泛的保险的权利。《2000 年受托人法》对受托人的权利规定得更加宽泛,有利于受托人更好地行使管理信托财产使之保值增值的职责。
(五)主要的信托品种
英国的信托业务分为一般信托业务和证券信托业务,此外还有发达的公益信托。
1.一般信托业务。
一般信托业务包括个人信托业务和法人信托业务。个人信托业务主要的种类有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等。法人信托业务的种类包括:股份注册和过户;年金基金管理;公司债券的受托,如公司债券的证明,偿债基金的收付及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保管等;公司筹设,企业合并;等等。
2.证券信托业务。
证券信托业务包括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两大类。
19 世纪 60 年代,英国在全球最早使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因为适合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而大为流行。投资信托是指法人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并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受托人由以投资为目的而代表投资者持股和管理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这些公司大多称为投资信托公司或投资信托银行,其资金主要来自公开发行的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这些债券和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成立后,股本总额即为固定,除非新增股份,新的投资者便只能从原投资者手中购买股票,这一点类似于现在的“封闭式基金”。
投资信托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往往是以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作为担保,而发行债券和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又用于购买企业的担保债券和股票。投资信托业务的出现,为小额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并分散投资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英国的投资信托业务除了在本土应用之外,还远达海外。
与投资信托不同,单位信托是一种开放式的共同投资工具,类似于现在的“开放式基金”。它出售分单位信托券,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单位信托的价值是按照构成总单位的有价证券的市值计算得来。单位信托出售的不是股份,而是信托单位。
因此,单位信托的总规模不是固定的,其发行可以视需要增大或缩小,投资者可以随时按照净值买进或卖出单位。单位信托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投资集团管理。不同的单位信托可以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取向,如保守型、稳健型、激进型等。
3.公益信托。
英国的公益信托古已有之,早在 1601 年就制定了《慈善或公益用益权法》,用来说明公益信托的公益目的,保障公益信托的推广,防止公益信托被滥用。有此传统,英国的公益信托十分发达,其中创办于 1895 年的国民信托、创办于 1957 年的市民信托就是著名的公益信托机构。
以国民信托为例。[杭州注册香港公司服务]国民信托是一个民间法人机构,通过筹集资金用来购买土地、历史建筑物、绘画作品等财产以保护该财产,并以此为全体国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它的主要收入来自会员的会费、捐赠以及门票收入、投资收益等。据该机构 2007-2008 年度报告显示,当时已有会员 356 万名,不仅来自国内,还有来自世界其他国家的,任何人通过缴纳会费均可成为其会员。英国国民信托拥有超过 700 英里的海岸线,250 000 公顷自然景色优美的土地,超过 300 处历史遗迹、公园、古老的纪念碑和自然保护地等。
国民信托宣称,80%的国民居住地周围 20 英里处,一定有信托公共财产;任何地方开车 40 分钟,一定可到达一处信托公共财产。国民信托的观光景点可供游人参观,会员免费,非会员则购门票进入。前述报告表明,参观者达 1 500 万人,并有 52000 名志愿者为其提供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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