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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之业务准入事项及基本原则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业务准入主要是指为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促进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公司健康发展,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和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通过对信托公司申请开展相关业务进行资格审批,确保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审慎开展的监管措施。
需要单独审批的业务准入事项及基本原则
业务准入是针对业务本身创新性强、对开展业务的机构自身有特定要求;对信托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业务采取的准入措施。
目前,[杭州香港公司注册查询服务]需要单独审批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特定目的信托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股指期货、年金信托、公益信托等。
业务创新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发展的动力。信托公司的创新业务监管将在中国银监会创新业务监管总体原则一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基石上,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创新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支持鼓励信托公司开展金,监管部门在受理业务准入事项时,把握的基本原则如下。
对于申请开展创新业务的信托公司,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拟开展业务的公司本身具备防范和抵御创新业务风险的能力。业务新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有探索就可能有失败。
开展创新业务的信,公司必须能够防范和抵御创新业务带来的风险。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肓力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
一是公司应具备能抵御风险的资金实力,[查询 注册香港公司服务] 二是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是具备业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四是过去经营业绩和监管记录良好,管评级达到监管要求,五是其他能证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防范抵御创新业务风险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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