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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家族信托业中的专业服务作用

家族信托产品由于其新颖性、复杂性、推广时间短等特点,可能具有更多、更隐蔽的法律风险,其运作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如何适应这些法律关系的调整,则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支撑和服务。律师在家族信托运作的各个阶段都能够参与其中,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前期研发阶段的法律服务
任何信托产品的设立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托项目立项前律师主要应对信托财产和项目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1、信托财产合法性审查
家族信托中,只要是委托人的财产,[注册开曼公司常见问题]都可作为信托财产并服务于特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信托财产具有财产隔离的作用,信托机制具有财产转移的特性,信托财产很可能为委托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根据信托法律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投资者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否则应认定信托目的非法。律师在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专业化知识和从业经验,在各类信托文件中建立“防火墙”来避免这种风险。
另外,家族信托的产品设计要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在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多方面的调研基础上,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因此,在信托产品前期的研发阶段,律师应就信托产品的产品设计与投资收益的制度安排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当信托产品的开发、产品设计中遇到法律问题或障碍时,律师可以及时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解决法律问题或规避法律障碍的律师建议。
2、信托目的合法性审查
任何信托产品必须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这是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的基本前提,除了要符合《信托法》,当然也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国家、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家族信托也不例外。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资金应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律师可以根据家族信托所涉及的领域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信托产品设立阶段的法律服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信托产品的设立都必须由专业律师对信托资产及信托资产投资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信托公司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不仅是其履行谨慎义务的体现,也有利于提高自身风险管理的能力。
经过了前期的尽职调查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后,信托产品进入正式的设立阶段。设立阶段中,合同当事人将签订一系列的信托文件。对法律要素过于专业化的信托文件等,应由专业律师来把握。律师主要可就信托架构的优化与信托合同的完善两方面提供更为切实可行的方案,使委托人、信托机构和受益人达到多赢的目的。
1、优化信托架构
信托财产独立性特点使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委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这难免让富豪们担心其苦心经营的企业及其积累的财富将完全受制于他人。在实践操作中,委托人不会失去对信托财产的有效控制,而是通过信托架构的设定等其他方式继续对财产进行管理。方法之一是通过由信托设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委托人则可以由信托文件委任担任该子公司的董事等职务,从而实现其对信托财产的直接管理,而信托公司则需要对子公司的运营负监督的职责。子公司的经营收益将被归属于信托财产,受益人则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相关条款取得该信托财产收益。
同时,为保证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尽到勤勉义务,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设置保护人制度,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人在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对信托的运作起到监督的作用。保护人这一角色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一般来说,保护人可以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其信任的人士(如律师)来担任。对于保护人在信托架构中的权利设置,鉴于保护人并非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应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建议仅赋予其对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所做的重大决定的否决权。
另一方面,委托人过度的行使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利将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丧失。若信托的设立单纯的只是一个空壳,而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经信托合同的种种设置而完全受制于委托人,则这类信托的存在将挑战信托独立性的特性。因此,在信托文件的设定时,不仅需要关注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同时也要避免信托独立性的丧失。
2、完善信托条款
家族信托一般可以存在上百年的时间,[BVI公司年审]是委托人在设置时对其财产所做的一个长久规划,因此具有经历时间长,存在动态因素多,不可预测性强的特性。例如,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在家族信托的存续中出现了不能继续胜任或死亡情形时,承继规则的建立将直接影响家族信托是否能稳定的继续存续。此时,可在信托条款中约定“受益人、保护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首先由委托人另行指定;若委托人已先于受益人、保护人死亡的,则可以由受益人、保护人自己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一般为家族成员)继承原受益人或保护人所享有的收益权及管理、监督的权利”,这样的条款设计可使信托关系在信托当事人出现变化的情况下完成顺利的过渡,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可见,在信托设立时,信托各方应对信托条款的各方面进行细化磋商,以保障信托能按委托人意愿合理有效的长期存续。律师在信托设立时的参与,有助于将信托条款设置的更加完善。如上述通过保护人角色与信托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以加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并尽可能地达到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与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相比,家族信托往往会明文禁止股权转让,从而阻塞甚至封闭了这一出路。为避免家族信托僵局的出现,律师可在信托文件中设置有效决策监督与调解纷争的治理机制,使家族信托能够稳定、有效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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