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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族信托行业的初步建议

(一)完善信托法律法规
2011年颁布的《信托法》,[开曼公司上市]因本身的先天不足及与信托实务的脱节,导致业内对修改《信托法》的呼声渐高。就家族信托而言,我国《信托法》的修改应首先侧重于被诟病已久的信托登记制度。根据现行《信托法》,我国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采取该立法模式,势必会对信托委托人的隐私权保护产生影响,打击了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在一些信托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信托登记通常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例如,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未经办理信托登记,不得以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为由对抗第三人,但信托财产不办理登记并不影响信托的效力。因此,我国在日后修改《信托法》可借鉴该立法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信托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达到更好地平衡。
另一方面,代人理财等事务管理型信托将是我国信托发展的方向,因此,《信托法》的修订应侧重于民事信托方面,并与《继承法》、《物权法》等民法中的有关规定衔接。如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在财产登记流转环节,增设信托事由,对信托财产流转税费进行减免;允许设立专门的民事信托公司,增强私人财产保护和传承的功能。
(二)加大家族信托宣传力度
信托的基础为信任,信任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我国正式接受信托制度的时间很短,社会对信托的认知度仍然较低,尤其是家族信托,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中国的信托业和资产管理机构来说,进行树立家族信托理念的宣传是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当务之急。信任是业务开展的基础,只有让社会公众知晓家族信托的概念和功能,家族信托才能在中国信托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家族信托的需求是实实在在的。《2013 胡润财富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的千万富豪数量已达105万人,亿万富豪人数达6.45万人,而该阶层的平均年龄现为41岁。随着私人财富的不断积累,该阶层在未来十年内人数会迅速增加,并呈现老龄化的趋势。另一方面,福布斯中华网也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查分析。截至 2013年7月31日,共有2470家A股上市公司,1431家为民营企业。在1431家的民营企业中,共有711家民营上市的家族企业,占比为 49.7%。自今年A股恢复了首次公开发行(IPO)后,家族企业在上市企业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但在经济疲软的环境下,已交由“二代”掌管的企业业绩不如“一代”亲自掌舵的企业。
(三)提高家族信托产品的创新能力
在资金信托领域,[注册开曼公司好处]基金、银行、券商、和保险已经相当成熟,但信托公司要转型并继续发展资金信托,必须开辟新的领域与它们进行差别化竞争。信托公司必须立足于信托本源业务,以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形成信托公司新的盈利模式。
在新兴家族信托市场,每单信托产品的设计都需根据客户的自身情况和不同需求量身定制,这为家族信托产品的设计提供了规划空间。在家族信托产品的设计上,应充分发挥信托业的灵活性。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结合信托财产的自身特点,合理进行产品创新,开发技术含量高、个性化强的家族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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