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基金|财富传承管理|家族办公室
企业重组上市IPO

对在BVI注册设立公司型结构基金的注意事项

对有意在BVI 设立公司型结构基金的客户,有运作上的细节需要提及:


首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基金, 必须在BVI 设有注册办事处和一个注册代理。共同基金须在BVI 聘请一名授权代表。每个专业和私人基金都需拥有至少两位董事,其中至少一位是个人,公共基金不可设有公司董事。若基金在BVI 没有设置主要的管理机构,则须聘请一名BVI本地的“授权代表”。


其次,专业和私人基金须设有一位基金经理、一位基金行政管理人和一位托管人,公共基金亦同且人员须在职能上独立于基金中的其他人员。符合规定的基金也可向FSC 申请豁免聘任托管人的要求。SIBA 并没有对经理、投资建议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其他工作人员所处的地点设置特别要求。BVI 基金无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即使召开会议,地点也无须在BVI 境内。


另外,专业和私募基金都须任命一位审计师,其应符合SIBA条件和《BVI规管准则》。这可向FSC 申请豁免该项要求。专业和私人基金须在财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向FSC 提供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公共基金则需要任命一位获FSC 具体批准的审计师。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