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周四发布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2010年第二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快速增长,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86.6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5倍。
报告并称,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至2010年6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706.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65.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563。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76.8亿元。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共开立284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账户馀额77.3亿元。
香港和新加坡仍是境外接受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地区,在发生人民币实际收付的业务中,两地合计占比87%。
报告中并以专栏形式对6月22日发布的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做出总结,以下为全部内容:
自2009年7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以来,人民币资金结算、清算渠道便捷、顺畅,人民币出口退(免)税及进出口报关政策清晰明确、操作流程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欢迎。在试点过程中,企业提出扩大试点区域和业务范围的要求。
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二是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三是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货物贸易出口试点企业数量。
四是所有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第10号公布),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五是对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六是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出口退(免)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办理。
此次扩大试点,顺应了国内外市场的意愿,拓宽了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来源渠道,满足了企业跨境业务多元化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了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密切和巩固了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