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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促港交所检讨反收购规定

    内地发展商近年经常透过借壳方式来港上市,证监会关注部分有意避开反收购行动的规定,暂时不向空壳公司注资,直至二十四个月结束为止,证监会建议港交所(00388)应对反收购行动规定的应用与监管进行检讨。

  昨日证监会发表有关港交所规管上市事宜表现报告,[注册离岸公司]提及内地公司借壳,藉此避开内地对筹集资金及新股上市的严格限制,当中以地产商为甚。现时《上市规则》订明,于控制权改变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若公司向控股股东收购资产,港交所会审核有关收购,以决定是否属反收购行动。若裁定为反收购,将会被视为新上市申请处理,需要符合新上市申请的程序与规定,并且要获上市委员会批准。

  关注藉可换股债避规

  港交所发言人没评论会否收紧二十四个月的规定,只称会因应市场发展与其独特性、保障投资者及国际市场做法等,不时检讨规则。

  证监会同时关注利用可换股债券来规避反收购行动规定的控制权测试,去年上市公司合共发出42份有关非常重大收购事项通函,证监会审阅9宗个案,当中7宗交易利用可换股债券进行。

  去年港交所处理新上市申请需时较长,[注册香港公司]在一百二十日内获上市委员会审核的申请人百分比为33%,一一年则达58%,因上市申请资料质素欠佳及所涉事项复杂所致。

  证监会在报告表示,现时公司采用框架协议订立的持续关连交易,只概括地披露其定价政策,港交所很少要求有关公司披露更多资料。证监会关注公司概括性披露框架协议的做法,能否为股东提供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定价政策的充分资料。证监会将密切监察事态发表,而港交所正建议发表有关披露持续关连交易定价条款的指引函。

  证监会建议港交所检讨处理投诉政策,[香港公司注册]指港交所应于调查结束时,考虑是否将结果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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