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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打“老虎”受挫 谋求上诉

证监会打「老虎」受挫。原讼法庭接受 Tiger Asia Management的理据,裁定只有刑事法院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才可处理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案件。不过,证监会质疑原讼法庭这项决定是否正确,打算提出上诉。证监会指出, Tiger Asia及相关员工不受香港刑事法庭的司法权管辖,若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本案展开研讯, Tiger Asia最终可免于遭受检控,而 Tiger Asia不应享有免受检控的豁免权。Tiger Asia成立于 01年,是一间在纽约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投资于中日韩市场,而全部僱员在纽约,在港没有实质业务运作。

Tiger Asia涉内幕交易

证监会指出, Tiger Asia于 08年至 09年期间,涉嫌在股东配售建设银行( 939)及中国银行( 3988)的交易中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早于 09年对 Tiger Asia及三名人员( Bill Sung Kook Hwang、 Raymond Park及 William Tomita)采取法律行动。原讼法庭较早前已决定,法院并无司法管辖权处理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法例,昨日解释原因,指只有刑事法院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才可处理。但证监会指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3条规定,凡任何人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有关条文,原讼法庭有权作出多项命令。证监会认为,法例并无规定须事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作出裁决后,才可寻求法院根据第 213条作出补救命令。证监亦打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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