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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观点“审计审计师”

中国纳税人要意识到,对转让定价文件的审查已更为严格,毕马威全球转让定价亚太地区主管兼负责人潘嘉礼(Kari Pahlman)及毕马威负责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转让定价服务的合伙人池澄指出

中国的税务当局希望了解新的转让定价条例是否发挥了预期的作用。地方税务局被要求承担这一职责:根据近期“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第323),各省纳税人在2008年和2009年财政年度中至少10%的转让定价报告将被明令接受抽查重审。

地方税务局被要求在10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SAT)国际税务司提交2008年和2009年各两份抽查总结。

第一份总结提供纳税人的概况—纳税人准备同期资料需要符合的条件,转让定价报告的准备与质量。第二份总结旨在汇总被抽查纳税人的详细比例及各省资料的总体质量。

这项抽查提升了纳税人所预期有关其转让定价程序的审查水平。若被发现在解释关联方交易如何设定价格的资料中弄虚作假(可能对申报收入及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产生影响),中国税务当局有可能采取行动。这些来自政府部门的最初反应凸显了许多纳税人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立场。

首先,税务当局向拥有高技术身份(通常要求他们从事研发活动,或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在转让定价合规资料报告中作为合同生产商(从事非研发或有限的研发 活动,或不具备任何自主知识产权)的纳税人提出挑战。这强调了转让定价资料中所包含的普通纳税身份同包含职务与风险分析之间保持一致的重要性。

在转让定价审计过程中,税务官员通常将对纳税人的职能与风险情况实施详细的审查,并可能进行面谈。

其次,之前接受过转让定价审计并被要求强制整改的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资料以确证其在审计中偏离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因。若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可能导致进一步整改,或相应延长该纳税人接受审查的时间。

第三,某些地方税务部门对于比较先进的转让定价概念了解有限,因此对一些被全球广泛接受而实际上也可能被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官员所接受(尽管需以拥有一份先 进的定价协议为先决条件)的做法提出质疑。例如,我们注意到某些地方税务当局对作为集团内部交易最普通方式之一集团内部服务收费提出质疑。

税务部门之间因技术水平与采取方式可能的差别,可能对那些存在更多限制去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人可能造成困扰。那些可以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人,可能需要考虑用最适当的方式消除任何误解。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廖体忠在近期的北京论坛上承认,尽管在协调性方面已经取得对了长足的进步,地方与省级层面上的不连贯仍是“中国的主要问题之一。”

这种不连贯性体现在不同地区、不同层面的税务部门对中国转让定价监管机制不同的解读和实施上。特别是,某些地方税务部门严格规定,要求纳税人公开其以使用转让定价手段为基础所获利润对整个供应链的贡献。而在我们的正式转让定价审计过程中并不需要这些信息。

第四,税务官员通常提出地方留存或中国溢价等概念。从地方留存来说,他们支持中国的成本结构比世界其它任何地方都低,而于此相关的存余应当归于价值链中的 中国企业。中国溢价,与跟地方营销无形资产的形成等相关联。税务部门的一种普遍看法是,向第三方直接出售的中国企业已经构成了了地方市场的无形资产,从而 应当获得比通常更多的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迅速建立了有关无形资产的知识。这有可能引发对无形资产以及潜在的职能与风险从中国纳税人转出所发生的退出费进行转让定价评估的要求。

最后,税务部门越来越关注用来检验关联方收费的手段,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整改。

例如,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合规资料必须包含对任何可比的不可控价格的适用性的明晰分析。税务部门对广泛采用的交易净利润率法则似乎越来越不满意,根据这种方 式,价格检验以类似企业的赢利能力而不是以实际的个体交易为基础。在方法的使用中,中国公司通常被作为其它可比参数的参考,而税务官员要对所有公司的可比 性进行仔细审查。

税务部门转让定价方面的经验和对规则实际执行水平的多样性可能给许多纳税人带来麻烦。

尤其,当纳税人受到技术力量不足的税务部门审查时,其基本交易可能受到质疑,而接受较高水平税务部门审查的纳税人则可能看到知识产权与重组法规以符合中国利益的方式实施。

无论其转让定价的风险状况如何,在中国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应当着手积极监督并审查其转让定价政策和方法,确保能够经受预期会更加严格的审查。无法做到这一点有可能使纳税人成为转让定价整改对象或潜在的双重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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