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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观点“不用担忧”

有了阻止外国税务当局自由调查私人金融事务的法律,位于香港新加坡的投资者们应恢复信心。

香港和新加坡加强税务透明度的举措将有益于离岸投资,这一点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香港近几个月签署了大量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使其此类协议的总数达到了17份,在一个日益苛刻的运营环境中提供了追求金融效率的新机会。与此同时,新加坡签署了62件避免双重税收协议(请参照香港图表A中的完全名单)。

传统意义上,离岸金融中心提供低税率和高级服务,而不是没有税收和最低披露要求。香港和新加坡这样的地方很难算得上离岸金融中心,但对全球要求更多透明度的敦促作出正面反应符合其利益。就此而言,为了符合进入经合组织“白名单”的要求,两地已在忙于签署所需数量的税收条约。“白名单”列出了充分实施了国际上接受的税收标准的司法辖区。新加坡于2009年11月成功进入该名单,香港很快同样也将进入该名单。

但一些投资者仍很谨慎。他们最主要的担心是这些条约中的信息交换协议将给海外政府调查个人私人金融事务的许可。并且这种调查甚至可以在嫌疑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其实没有什么好害怕的。香港政府没有无视本地纳税人的权利,也没有不听取他们公开表达的担忧。结果,大量安全机制被安排写进了这些条约中(见图表2a和2b)。

首先,提出信息交换要求的任何政府必须提供所寻找内容的具体细节,包括所涉及个人的姓名、相关税收的种类、被要求信息的性质和相关性及计划中的目的。

不会出现为了不让某些鱼儿漏网而广撒网的现象,例如向某司法辖区索要某个国家公民所持有的所有银行账户。

如果某个请求符合要求,那么相关个人将被告知,除非有理由认为那样做会妨碍调查。会给个人时间检查被要求的信息,在被交换前要求修正,并可以对拒绝作修正提起上诉。至关重要的是,对于日期在税收条约签署之前的信息,不能要求交换。

香港这部新的法律与新加坡在去年10月通过的类似。“国内利益”条件被删除掉,在该条件下,当局只可以收集信息以执行本地税收法律,但同时也有措施确保这些请求是基于事实而不仅是怀疑。

虽然请求通过税收当局的渠道来执行,但他们也可能申请不在当局文件里的信息。为了追查出公司所有者和信托受益人、银行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等机构可能被要求递交与(客户)实体构成、姓名地址和股权变更以及董事的姓名和地址相关的文件。

从OIL的观点来看,如果集团成员将接受信息请求,将必须遵守适用司法管辖主体的法律,必要时接受法律建议。

总之,信息交换协议是一种更复杂环境的征兆,这种环境是伴随缔约司法辖区兴起而产生的。

香港和新加坡是幸运的,他们能够签署完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从缔约方获取收入的居民们在何时及以何种方式被课征税收方面有一定的确定度,且他们有资格豁免,以至于同样的收入不会被课征两次税收。其他的很多司法辖区已被迫通过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达到经合组织的透明度规定,而这些协议对投资者没有提供实际益处。

无论如何,投资者只能使用条约网络为他们的商业利益服务,前提是他们跟得上微妙的监管脚步。

理解特定司法辖区如何操作信息交换请求跟理解特定税收协定下收入分配(利息、股息和佣金)的税收减免同样重要。

离岸金融在过去12个月里经历了剧变。重要的是,就风险和回报而言,投资者们知道他们所处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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