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行业企业拒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保障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
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志强介绍,海南目前对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行业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另外,《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其他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报酬,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