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新闻
企业重组上市IPO

汽车召回罚款力度将升级

在以管理规定形式实施6年后,中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即将以条例形式执行,晋升行政法规层次。7月2日,质检总局对外公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罚款力度,召回范围,召回期限以及惩罚形式都有升级。

惩罚力度大幅提升

据了解,与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条例》最大改进在于惩罚力度加强。《规定》对于车企隐瞒召回最多处以3万元罚款,《条例》则规定:“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可能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权限扩展

此外,《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主管部门的权限,规定主管部门可对“生产者、进口商或者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还可“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

此外,主管部门还可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维修、销售、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对于此前国外厂商在国内召回时效明显晚于国外的问题,《条例》也予以改进,限定生产者不仅是在国内注册,生产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本土企业,还包括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外国车企,以及进口商,代理商等。此外,《条例》规定进口商或者境内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条例的改进,汽车营销传播专家张志勇认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很重要的改进,比如对于交通事故究竟是由驾驶不当还是质量缺陷导致,交通部门和质检总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十分关键。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