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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税收政策

瑞士的税收政策

瑞士的税收体制具有明显的联邦特征,联邦、州和乡镇都有权力征税。除联邦宪法中明令禁止的、或联邦有所保留的税种外,各州作为独立的联邦成员在征税方面享有自主性。瑞士的26个州各有自己的税法,并自行制定税率表以及免税方法。截至2001年,各州将首先针对履行赋税义务的时间和如何进行减免对税收进行统一协调,这将为各州之间开展健康的竞争提供足够的自由度。瑞士的3000余个乡镇在本州税法的范围内,还可以征收附加税。根据征税项目的不同,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分:直接税指对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对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征收的税,由州、乡镇和联邦征收;间接税指社会和公众通过消费承受的税赋,主要由联邦征收。

(一)对企业的税收优惠

分散化的税收体制使征税者能够更接近民众、公平、灵活地制定如何向企业和私人征税的措施。企业在瑞士享有如下减免税优惠政策:(1)新成立的企业首先可享受州一级的税收优惠,绝大多数州可在最长十年的期限内对新成立的企业实行全部或部分免税;(2)征收联邦税时,在某些联邦鼓励发展的地区建立的新企业也享有同样的税收减免;(3)若现有企业对业务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也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4)也有对部分企业进行财务方面的税收减免,例如增加折旧、损失结转等;(5)对设立储备金和准备金进行税收减免;(6)对科研和开发费用给予税收优惠;(7)根据不同目的和需要,对在瑞士的股份公司实行相应的减税或免税政策,对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实行特殊政策。

(二)瑞士的税收种类

——对法人征税

A 收益税和盈利税

瑞士税制的一个特点在于收益税估定期和计算期的分散。应税纯盈利的计算以资产损益表的差额为出发点,也会有一些更正,联邦和绝大多数州就允许扣除以前发生的营业损失、特定用途(科研、结构调整)的公积金和已缴纳的税款。各州按照累进税率表计算盈利税的多少,决定税率主要是收益程度,即应税纯盈利与自有资产加上储备金的比率。一些州根据盈利的多少确定累进幅度,但都会确定最低和最高税率。联邦一级的盈利税按比例征收,自1998年起为纯盈利的8.5%(企业税收改革之前实行累进税率,税率幅度为纯盈利的3.6%至9.8%)。根据各州税收的不同,全部税收(州、乡镇和联邦)在企业纯盈利中所占比例大致如下:

收益率                                      税收

4%                                      15%至25%

20%                                     20%至30%

由于在一个营业年度中已缴纳的税款可以从纯盈利中扣除,因此实际税收负担比上述比率要低。瑞士的税收比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和美国都要低,这些国家的税收负担为纯盈利的30%至55%。

B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征收的消费税(间接税),以企业的销售额为计算基数。较低的销售额(年销售额不超过7500瑞郎)无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98年前为6.5%,99年开始为7.5%,日用品税率为2.3%。某些物品和服务(医疗、教育)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列。应税的是国内全部销售量、国外进口商品和自身消费。瑞士的增值税率远远低于欧盟国家,欧盟国家的增值税率在15%至21%之间。企业可将在前面环节发生的税收扣除(扣减预付税)。为降低行政开支,年销售额在150万瑞郎以内和年税款在3万瑞郎以内的企业可以用总税率(税率差)结算,这种方式首先会减少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的支出。

——对自然人征税

居住在瑞士或在瑞士停留且就业的自然人有纳税义务。合伙公司和合伙人同样有为公司纳税的义务。联邦只对收入征税,州和乡镇对收入和财产一并征税。纳税方式:一般不是由雇主扣除,而是在税金估定后由住所所在的乡镇事后征收。住所不在瑞士或不在瑞士停留的自然人根据其经济活动的从属,在瑞士只承担有限额度纳税义务,这涉及到一些瑞士有营业处所的外国企业的业务领导成员。

A 所得税

所得税征收的对象是全部收入,包括从业收入、额外收入、附加收入、财产收益等。与收入所得相关的花费,如社会保险支出可以从毛收入中扣除,净收入则要根据有上限的累进税率完税。单身人士和已婚夫妇依照不同的税率表纳税。除地产盈利要纳税外,出售私人财产所得无需纳税。无论州还是联邦,都会规定一个收入界限,在此界限之上的收入其税率不再累进递增。这个界限定于30万瑞郎至100万瑞郎之间。

B 财产税

财产税根据净财产(毛财产扣除债务)征收。具有补充意义的财产税在大多数州也按照累进税率表征收。各州对不同财产等级的税税情况基本为:5万瑞郎—一般免征财产税;10万瑞郎—半数州免征财产税;100万瑞郎—财产税率为0.2%至0.8%。

C 结算税

结算税是对可动资本资产收益征收的一项税率为35%的资源税,它常由资本的债务人转嫁至债权人(投资者)。另外,银行结存额和债券的利息以及股东的红利和其它以货币计价的所得都需纳税。在瑞士定居的资本收益的受领人,只要他为其相应的财产和收益缴税,就可要求返还结算税;在国外居住的人,只要住在国和瑞士之间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就可部分或全部得到退税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为避免或减少双重征税,瑞士同5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自然人来说,这项协定同所得税、并经常同财产和遗产税有关。根据在瑞士广泛使用的免税法,自然人居住国家对其在源泉国家的收入和财产不予征税。根据折抵法,对企业的某些资本收入(红利、利息和许可证费用)只进行有限征税,签署协定的两国在对企业收入征税时,居住国通常在本国的税收中将源泉国(有第一征税权)的税收折抵。这样在征收结算税时,红利收益的税务负担减少至30%;利息收益的税收负担减少至35%(后一种情况下,结算税相当于零)。

(三)如何对企业征税

由于公司的种类不同,其承担的纳税义务和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有所不同。
    根据瑞士债权法,公司类型可分为合伙公司和资本公司(法人)。合伙公司包括:个体企业、简单公司、集体公司、两合公司;资本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税法,公司类型可分为营业公司、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营业公司指主要从事生产、贸易和/或服务的企业;控股公司指以长期管理对其它公司的参股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公司,纯粹的控股公司单纯或主要管理参股;混合控股公司一方面从事商业和工业行为,另一方面进行大量参股;住所公司指只是法律住所在瑞士,绝大部分业务活动在国外,主要目的是对其在国外获得的利益进行综合归并(融资、使用知识产权、营销咨询)的公司。

——对合伙公司征税

合伙公司不是法人,每个合伙人按所占比例缴纳资本和盈利税。对合伙公司征税的前题是在瑞士有营业所和营业地,合伙公司的外籍所有者在营业当地只有限的赋税义务。

——对资本公司征税

瑞士企业,以及业务在瑞士发生或受瑞士监管的营业单位,须缴纳资本和盈利税。缴税地点为企业所在地或其经济行为的实际发生地。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纳税。

——对股份公司征税

股份公司必须缴纳资本和盈利税。根据税法的划分不同,对股份公司征税也有区别,分一般税收和优惠税收,可在最长十年内对新成立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对控股公司征税

联邦和各州对控股公司的税收条件非常优惠,因此被称作控股优惠。在其它公司中股本中参股20%以上或200万瑞郎税务价值以上的公司,对其盈利征收的联邦税税额会有所减让,减让的幅度取自参股收益和总盈利的比例,控股公司的股利要计算在内。(例如:总盈利为100万瑞郎,其中参股收益为70万瑞郎,所要缴纳的税款就减免70%),因此单纯控股公司(参股收益即全部盈利)无需缴纳联邦盈利税。参股损失可从应纳税的盈利中扣除。企业税改革后,对控股公司盈利税的减让也适用于将在其它公司股本20%以上的参股转让他人所得的盈利,联邦在企业税改革后也不再征收资本税。联邦各州以法律形势确定如何进行税收减让,规定相近,少有例外。对混合控股公司也有减让等优惠措施,条件各不相同。

——对住所公司征税

绝大多数的州给予住所公司与控股公司类似的税收优惠,其资本和盈利按减让税率课税,前提条件是:该公司不在瑞士从事直接业务活动。联邦在对住所公司征收盈利税时不给予优惠,但自1998年起不再征收资本税。税法改革后,住所公司如在瑞士设有开展国外业务的下属公司,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对分支机构的征税

税收意义上的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居住在国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的营业处所,以城瑞士从事的经济行为,它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相对于以股份公司形式经营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好处在于避免了对企业和所有者的双重征税。税收意义上的营业处所包括以下因素:必须有常设的营业设施、自担风险、以增加企业盈利为目的或对于企业经营的技术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在瑞士的分支机构只对可归责于本营业处所的盈利纳税,一般根据分支机构的帐簿登记帐目情况区分归属母公司和归属营业处所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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