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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一家公司创业板上市,需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1、公司管理及上市前准备:上市前的24个月,公司股权结构及管理层须基本相同;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会计师、监察主任、授权代表、审核委员成员等人员需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公司须以合同形式在上市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委托合格的保荐人;申请人须按规则提交会计报告,会计报告需包含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

  2、业务活动:一般公司需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公司可以没有盈利,但至少24个月在建立业务方面有实质性进展;公司须清楚列明其业务目标,并说明达成目标的方法;公司或其控股的公司须有一种主管业务,而非两种或多种不同业务;

  3、法律法规:公司依法注册在香港、中国内地、百慕大开曼群岛;公司经营活动遵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公司章程及细则;公司章程及细则需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上市前股权结构及流通比例:管理层股东及大股东在上市时持有公司的发行股本不低于35%;公司首次公开招股(包括任何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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