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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红筹上市

香港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红筹上市是指中国公司主要运营资产和业务虽在中国境内,但间接以注册在境外离岸法域(通常在开曼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的离岸公司名义而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与H股上市相比,香港证监会对于红筹形式上市的规定较为宽松,上市费用也更低;另外,上市后再次集资的能力也更强——企业上市半年后,便可发行新股再集资;更为重要的是,以红筹股形式上市,原有股东套现比H股要容易得多(在香港主板上市,大股东在上市6个月后,可出售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载、由其实际拥有的股份)。


同时,高管对于内地企业股权的“偏好”也是这种趋势形成的一种推动力量。国资委对于MBO的谨慎与高管收购企业股权的冲突,使得到境外寻求红筹上市成为一种最佳选择。因为同海外公司一样,红筹上市企业管理层可以享受全部认股权权益,而且股份还可以全部流通。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

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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