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IPO
企业重组上市IPO

2020广东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申请登记指南

大陆企业去境外投资,一般需经过投资主管部门(即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及外汇主管部门的登记和审批程序;如果是特殊行业或特殊企业,则另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下是对一般广东企业去境外投资所涉及的国内审批或备案程序所作出的分析:

一、发改委(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




(二)境外投资行为的定义

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需发改委(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

1.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3.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注:

(1)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2)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四)需发改委(局)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

1.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注:国家发改委现已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企业去境外投资的,可通过该系统网上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二、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境外投资行为的定义

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三)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为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例外的管理方式。

1.需商务部门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通过省商务厅报商务部核准。

注:

(1)敏感国家(地区)是指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以及商务部必要时另行公布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可通过外交部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可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网站查询。

(2)敏感行业分两类:

a.以技术或设备等实物作价出资,相关技术、设备等涉及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具体包括实行配额管理和国营贸易管理的,属于限制和禁止出口技术目录的,以及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管理的产品和技术;

b.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行业,主要指涉及跨国境的交通、水利和油气、矿产资源开发类投资以及在有领土争议地区投资的情况。

2.需商务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

(1)广东省商务厅负责办理下列境外投资的备案:

a.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

b.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

(2)其他境外投资的备案(即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省商务厅委托地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说明:

广东省内的各级商务部门统一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对省内企业境外投资实行管理,即拟境外投资的国内企业通过前述系统就境外投资进行网上申报备案,备案通过的企业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外汇管理登记

(一)法律依据

1.《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外汇登记程序

1.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外汇登记

由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一般需要向境外支付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费用(如保证金,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则境内企业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企业可通过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前期费用一般不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企业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企业再通过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注: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2)由于外汇登记程序在 2015 年 6 月 1 日前一直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而银行在此之前未办理过该类业务,因此 13 号文实施后短期内,银行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往往因业务不熟练、 缺乏相关工作指导等原因而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咨询和沟通,造成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时间竟比 13 号文实施之前更长。但长期来看,外汇管理部门通过 13 号文直接授权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登记手续将比以外更加便捷。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登记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即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及外汇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一般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所需经过的程序。如果是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需经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外事部门、财政部门、海关部门等)审批或备案程序。如金融企业去境外投资,需金融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国有企业去境外投资,则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如果是投资境外矿产资源项目,则需向国土资源部或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网上备案。境内企业去境外投资时,需具体结合其行业性质、境外投资项目范围等因素,以核实其境外投资所需办理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到境外投资项目国内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