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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最新消息

自2010年香港税务(修订)条例实施以来,香港已签署了数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有全面性协定均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标准:

香港协定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
奥地利 0-10%(1) 3%
比利时 5-15%(2) 5% 10%
汶莱 5% 5-10%(3)
匈牙利 5 – 10%(4) 5% 5%
印尼 5-10%(5) 5% 10%
爱尔兰 0 3% 10-15%(6)
科威特 0-5%(7) 5% 5%
卢森堡 0-10%(8) 3%
中国大陆 5-10%(9) 7% 7%
荷兰 0-10%(10) 3%
泰国 10% 5-10%(11) 10-15%(12)
英国 0-10%(13) 3%
越南 10% 7-10%(14) 10%

注释
注 (1)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 (2)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注 (3) 若收款人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注 (4)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 (5)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 (6) 除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基于信贷销售而支付予香港金融管理局、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或资助的机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支付予提供退休金服务人士外,其预扣税率为10%。
注 (7) 若实益拥有人为政府,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 (8)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 (9)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 (10) 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
  • 公司股票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或
  • 合资格的收款公司其至少50%的股份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定期交易。
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 (11) 若版权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专利、商标、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注 (12) 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注 (13) 所有物业投资工具,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支付的股息之预扣税率为15%,其实益拥有人为退休金计划者除外。
注 (14) 有关专利、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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