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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再添三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在一月份颁布的《2010年税务(修订) 条例》中,香港政府采用了2004年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推荐的「资料交换条文」,从而加快了与其潜在协定伙伴的讨论。在2010年3月,香港政府已经签署共三份协定:

  • 汶莱——3月20日
  • 荷兰——3月22日
  • 印尼——3月23日

上述所有协定中均采用了2004年经合组织的资料交换条文。

由于2004年经合组织的模式现已获采用,香港政府预期,随着新标准的应用,将会签署更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虽然航空和航运业短期内不会签署全面协定,政府也在寻求签署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0年3月23日为止,航线收入方面共签署了28份部分相关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航运收入方面签署了6份协定,航线及航运收入共签署了2份协定。

下表列出了在香港8份协定下,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利息的预扣税率。

香港协定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
比利时 5-15% (1) 5 %

10%

汶莱 5 % 5-10% (2)
印尼 5-10% (3) 5 % 10%
卢森堡 0-10% (4) 3 %
中国大陆 5-10% (5) 7 % 7%
荷兰 0-10% (6) 3 %
泰国 10 % 5-10% (8) 10-15% (7)
越南 10 % 7-10% (9) 10%

注释

注(1)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注(2) 若收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3)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4)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5)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6)

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

  • 公司股票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或
  • 合资格的收款公司其至少50%的股份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定期交易。

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7) 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注(8) 若版权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专利、商标、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注(9) 有关专利、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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