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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衡平法

1、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这个格言背后的原则是,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尚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最典型的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受托人如果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不过,这句格言并不是说,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2、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时对被告人的,强制他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在用益制度下,就是针对受让人,他拥有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后来,衡平法院的命令不仅针对财产的法定所有者,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针对后来获得财产的法定所有者。结果,将一定的衡平法权利看成是财产性权利,也是有道理的。因此,可以说某些衡平法权益也具有物权的特征,涉及被告的财产,因而也是对物的。至于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到底是对人权还是无权,至今仍在争论。


3、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衡平法当然不能违背议会的制定法,同时,凡是普通法承认的权益,衡平法也予以承认,不能拒绝。衡平法不是要挫败普通法,而是补充它。重要的是,衡平法除承认普通法的权益,还承认一些不为普通法承认的衡平法权益。所以,在信托制度中,衡平法不否认财产是受托人的,如果否认,就会与普通法矛盾,因为在普通法上,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确实属于受托人。相反,衡平法只是在此基础上要求受托人履行他的义务。于是,衡平法院首先承认,受托人的确是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者;然后它更进一步指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这些财产,最后,衡平法院要求受托人履行这项义务。


4、求助于衡平法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寻求衡平法救济的原告,必须准备第被告公平地采取行动。原告不能或不愿履行自己的未来义务,法院就不会针对被告事项原告的权利。同样,如果为了实现原告的公正,结果会被被告造成更大的不公正,那么,衡平法就不会干预,因为衡平法不能为了实现公正而带来更大的不公正。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禁止令;(2)特定履行;(3)废除;(4)改正。



1)禁止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禁止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火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2)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救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3)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除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4)盖章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记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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