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京公司法第1-10条
第一条 序言
1.1 定义
1.2 “书面”或含类似意义的任何术语,包括以复制有形文字方式出现的打字、打印、绘制、雕刻、图形、影印、陈述或复制文字,如电传、传真、电报或通过电子通信进行的其他书面形式。
1.3 除了前面的规定外,《公司条例》中定义的任何术语或表达同《公司章程》中的含义相同。
1.4 无论本《公司章程》中使用的是单数、读书、阴性、阳性还是中性,根据上下文,彼此都应该互相包含。
1.5 本《公司章程》中提到的股票投票权应解释为股票持有人的投票权,但是投票权是指分配到应该计算的股票上的股票权,而不是指实际参加投票的成员数。
1.6 除非另外有相反规定,本《公司章程》中提到货币,指美国通用的货币。
第二条 记名股票
2.1 持有公司记名股票的每一个成员应有资格获得公司董事或官员签字的股票证书,盖有确定持有股票的印章,公司董事或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可以用传真进行。
2.2 任何获得记名的股票证书的成员,对因拥有该证书、任何人错误、欺诈使用或陈述造成的损失或负债,应向公司、公司董事和官员进行补偿,使其不受损害。如果记名股票证书磨损或丢失,在提交磨损的证书或以满意的方式证明其丢失后,经支付董事决议可能会要求的补偿后,可以重新更新该证书。
第三条 成立
在满足本法规定的条件下,凡在公司组织大纲中记载的注册代理人只要在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中签了名,即可成立本法之下的公司。
第四条
任何公司一经本法成立便具有国际商务公司的资格
第五条 国际商务公司的限制
(1)依据本法,国际商务公司不得:
(a)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具名进行业务往来
(b)对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不动产享有权益,但本条第(2)款e项下的租赁物除外
(c)开展银行和信托业务,除非依据1990年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法获得许可
(d)开展保险和在保险业务,充当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除非依法获得许可
(e)开展公司管理方面的业务,除非获得1990年公司管理法获得许可,或者
(f)开展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公司提供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业务
(2)根据第1款的a规定,国际商务公司的下列行为不视为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有业务往来
(a)该公司将款项存入英属维尔京群岛内的银行
(b)该公司接受初级律师、辩护律师、会计师、簿记人、信托公司、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其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从事此类业务的人事、机构的专业服务
(c)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备置或保存账簿和记录
(d)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
(e)该公司租用房子以当作与其股东联络或保存其账簿和记录的场所
(f)该公司持有根据BVI普通公司法或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债权或其他证券;或
(g)股份、债权或者其他证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或是根据本法或BVI普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所持有
第六条
(1)如依据本法成立的公司未满足第五条对国际商务公司规定的要求,或者最初符合要求,但随后无法达到超过30日的存续期的要求,在不违反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应在该粗续期到来之前,将此事实通知登记官。
(2)公司故意违反第(1)款的规定的,以该违反行为存续日期计,处以每日100美元的罚款,并且,明知而批准等违法行为的的董事也应受到同等处罚。
第七条 个人责任
除非本法或者其他当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生效的法律另有规定或其个人负有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本法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清算人对公司的债务、过失或其他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营业宗旨与目的
公司可基于任何目的而依据本法成立,只要该等目的不为本法或其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时已生效的法律所禁止。
第九条 权限
(1)除非公司组织大纲、章程和本法或其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时有效的法律另有规定,依据本法成立的公司享有从事对公司经营、业绩增进或公司目的地实现有促进作用所必需活动的一切权限,包括:
(a)发行记名股份或不记名股份和同时发行该两种股份
(b)发行以下类型的股份
(i)有表决权的股份(ii)无表决权的股份(iii)每股多于或不足一份表决权的股份(iv)只在某一特定事务或事件发生时才有表决权的股份(v)只有符合特定要求的人持有时才有表决权的股份
(c)发行沟通过、优先股、限制股或者可回赎的股份
(d)发行针对特定资产想要权益的股份
(e)发行股份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类似的有价证券以取得其他公司的证券
(f)购买、回赎或者取得并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g)在期权持有者行权或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时,发行可转换或置换为公司其他证券或其时已为公司拥有或将为公司拥有的财产的证券
(h)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做担保,以及用公司的资产以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形式为公司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
(i)为了公司、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以及董事认为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的利益,保护公司的资产;
(j)以及发行单一或多个币种的股份
(2)根据(1)项,无论本法或当时其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已生效的法律是否有相反规定,董事会可让公司以信托的方式将公司的任何资产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任何一个公司社团、合伙企业、基金会或者相似的实体;并且就该等转让,董事会可以规定,公司、公司债权人、股东或者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者上述主体中的任何一类可以成为该等信托的受益人、债权人、股东、证券持有人、合伙人或其他类似利益的想有人。
(3)公司现在的或将来的债权人对公司任何资产的权益不受第(2)款项下任何行使的转让的硬性,并且,该等权益可对抗任何受让人
第十条 公司行为的法律效力
(1)依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任何行为和以公司转让人或受让人而发生的不动产或动产的转让均不得仅因公司欠缺相应的资格或权利认定之无效,但在以下情形下,公司不得以欠缺相应的资格或权力为由提出抗辩:
(a)在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禁止公司采取任何行动或者公司进行的以公司为转让人或受让人而发生的不动产或动产的转让的诉讼中;或者
(b)由于在任或离任董事从事未获批准、授权的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自己提起或通过接管人、信托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而提起的诉讼或在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中
(2)依据第(1)款a项,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撤销合同
(a)根据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的约定,应被撤销或禁止的未获批准的行为或转让正在或将要进行
(b)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是诉讼程序的参与人;以及
(c)撤销或禁止合同的履行公平且合理
且法院在使用这项法律规定时,可以判定合理的补偿金给公司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但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不包括在内。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微信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