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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新加坡公司法:第5节

第五节   股东的救济

损害救济

16.5.1    股东不但可以提起普通法和成文法上的衍生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那些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还有另外两种重要的救济。第一种规定在公司法第216条中,公司法第216(1)条规定,任何公司成员,债据(debenture)持有者以及财政部(在某些情况下)都可以申请法院令,认定公司事务的处理不当,将对一个或更多公司构成不公平的歧视,或者构成其他形式的损害,类似的申请也可能被提出,公司法第216条通常被称为“损害救济”条款。

16.5.2    如果上述申请被提出,且法院在听取证据后认为诉请是合法的,为了终止被指控的行为或进行相应的救济,法院可以做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此类命令包括:责令进行或者责令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或变更某项交易或决议;对公司今后的行为予以规范:许可以公司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裁定由其他公司成员、债据持有者或公司自身购买公司的股份或债据;以及解散公司等。

16.5.3    当公司的控制者有滥用权力或其他不当行为时,公司法第216条则可为公司成员或债据持有者提供救济。法院并不考虑公司是否经营良好。经营决策由董事会作出,法院一般不对经营决策作事后评价。法院也不管一名或更多公司成员是否经常在表决中遭受不利,因为多数决策是公司管理不可或缺的因素。法院关心的是,公司控制者处理公司事务的方式是否偏离了交易公平与行为正当的要求,而公平交易是任何股东都有权要求的【参见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 (1978)2 MLJ 227】。违背上述要求的情况有:核心股东被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股东被剥夺了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主控成员明显偏袒自身利益;以及家族企业的组长独断专行等。这都是一些常见的事例。

公司解散的正当及合理事由

16.5.4     根据公司法第254(1)(i)条的规定,在正当且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解散公司。这对公司股东是一种重要的救济,那些不满意的股东可以利用此途径从公司中解脱出来。

16.5.5     公司解散的正当及合理事由可能出现在几种不同的情况中。比如。当公司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公司经营背离了其主要目的,对此不满的成员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同样,如果公司的行为超出了人们在成为公司成员时所能合理及正常预见的范围,公司也可能被解散。如果公司经营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则也构成解散公司的正当及合理事由。另外,尽管采用了公司形式,但其经营是以类似合伙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具有准合伙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成员之间的信任被彻底破坏,法院也可能责令公司解散,因为公司成员之间无法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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