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8 月1 日生效的《金融服务(豁免)规定》(下称“新规定”)修改了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的法律,为私人信托公司提供了一个新的豁免机制。根据新规定,在BVI 成立的拟作为“无酬受托人”或从事“关联信托业务”的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免于遵守1990 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要求持有信托执照的规定。1991 年《银行和信托公司(申请程序)指引》已被废止,不再具有约束力。
私人信托公司的资格
为了符合豁免机制的要求,公司必须是一间BVI 商业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如公司最初是BVI 国际商业公司(2007 年1 月1 日后重新登记为BVI商业公司),仍可适用豁免机制,但必须修改其章程大纲,以符合2004 年《BVI 商业公司法》的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