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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推行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公司(FIHC)税务减免计划

新加坡政府宣布其个人税务减免措施,现将延伸至透过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人士。

个人衍生或直接收取的相关入息当中,可享税务减免措施的项目如下:

-所有源自海外而在新加坡收取的入息可享免税。

-衍生于金融指示并源自新加坡的特定投资收入可享免税。(若该源自新加坡的特定投资收入衍生于新加坡本地的合作伙伴,或是透过从事贸易、业务或专业衍生的收入,则不在此列。)

于2013年4月1日前成立之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公司,并于2008年4月1日或之前在新加坡获得、衍生或收取的收入项目可享免税:

a.任何驻新加坡公司所支付的股息;

b.源自债务证券的任何利息、折扣、预付费用、赎回溢价或提早还款之罚款;

c.任何来自伊斯兰债务证券的款项;

d.任何来自年金的收入,,但以下收入除外:

(i)由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年金,以代替雇员在受雇期间应获发的任何退休金或福利金;及

(ii)任何根据退休保障计划购买的年金;

e.任何来自保单的收入,利润损失除外;

f.任何由单位信托投资计画的信托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除外)按照证券及期货第289章286条分配的收益,以及公开发售的单位收益,该等收益乃属个人收入或视作个人收入;

g.任何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信托人按下列情况分配的收益:

(i)租金收入/管理或持有不动产带来的收益,但不包括处理不动产带来的收益;

(ii)管理或持有不动产带来的附带收入,但不包括处理不动产带来的收益及新加坡股息;

(iii)管理或持有新加坡不动产带来的租金收益或收入当中的应付收入(新加坡股息除外),但不包括处理不动产带来的收益当中的应付收入;及

(iv)透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之认可次级信托基金分配其租金收益/管理或持有不动产带来收入之收益,但不包括处理不动产带来的收益。

h.任何由受管制之认可计划所分配而衍生自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范围内收取的收益,且属个人收入或视作个人收入;

i.任何来自证券借贷或回购安排的费用或赔偿;

j.任何登记商业信托基金分配的收益;

k.衍生自认可银行或按新加坡金融公司法所授权之金融公司的利息收入;

l.任何来自金融机构提供的结构性产品的收入;及

m.任何源自新加坡境外而于新加坡国内收取的收入。

请留意,凡于2013年4月1日或之前成立之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公司, 若能符合以下指定条件,可获得以下税务减免优惠:

-2013年4月1日之前开始的计税基期
若计税基期介乎2008年4月1日与2013年3月13日之间,而该家族投资控股公司未能符合指定条件,则该公司在上述计税基期内的收入将未能享有税务宽减。若该公司在其后2008年4月1日与2013年3月13日之间的基期能符合条件,则可就该基期享有税务宽减。

-2013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计税基期
若该公司在2013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计税基期内能符合指定条件,就可继续享有税务宽减。否则在任何其后的计税基期,该公司将被永久排除在计划外,无法享有税务宽减优惠。

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公司所产生的任何超出其指定收入的支出,将不能用作抵销该公司其他的应课税收入。该等支出将不被计算。

如欲享有税务宽减优惠,家族投资控股公司须符合以下指定条件:

a.该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持有或进行投资;

b.该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公司的直属股东于任何一个评税年度的计税基期当中均为独立人士,而股东之间须具有血缘关系或领养关系;

c.若直属股东并非个人,该股东则必须为一信托基金、代理人公司或另一家族投资控股公司, 而该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或股东必须与第一家族投资控股公司有关连;

d.家族投资控股公司或所有属于家族投资控股公司旗下的金融资产须由新加坡国内的金融机构管理/担当顾问,该金融机构应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权或认可;

e.家族投资控股公司旗下的资产并非从任何新加坡经营企业转让得来(除非该交易根据当时市场的条款和细则进行);来自于新加坡经营企业人士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将不能亦不会享有免税。

f.家族投资控股公司的股份并非转让予其现有股东,而该股东乃是公司成为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公司的因素(除非该交易根据当时市场的条款和细则进行);进行该转让前,于新加坡经营企业所带来的收益,若非因该转让将不能亦不会享有免税。

g.与家族投资控股公司相关方面进行的交易须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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