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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全球征税即将开始

CRS 全球征税即将开始


1、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海外金融账户纳税法案》,是美国国会2010年通过的一个法案,该法案要求海外美国籍公民及为海外美国籍公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定期向美国税务部门提供美国籍公民的海外账户情况,以降低这些公民的避税空间。


2、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通用报告准则》,指全球范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也就是全球版本的FATCA


3、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4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4、MCAA: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简称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MCAA)。(中国于2015年12月17日签署该协议)


CRS 全球征税背景

受美国政府《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启发,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G20组织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和多边管辖权协议(MCAA),旨在维护诚信的税收体制。这个系统也称为共同报告标准(CRS)。CRS即将大规模生效,中国将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管理财富,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签署CRS 协议

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即(“《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规定各签约协议国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需要向中国税务总局自动提交(即无须知会及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中国公民及税务居民身份的一切资产、投资资料。凡持中国公民身份及怀疑是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最早追溯至2014年9年以后中国公民或怀疑税务居民,都定义为须向中国税务总局自动申请的人群。


CRS共同报告国家和地区
2014年2月13日,应G8和G20国集团要求,OECD发布了创建全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新准则:《通用报告准则》(以下简称CRS),CRS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OECD提倡,成员国应按照该范本的要求缔结国家间的情报交换协议。


CRS是仿制FATCA而创建的,但其报告的数据要求不同,报告的信息量更大。截至2015年12月11日,已经有97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执行多边自动情报交换,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其中包含众多投资者熟悉的离岸地以及欧洲国家和地区:百慕大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等等一些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公开同意执行自动信息交换。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CRS实施阶段,56个国家/地区将在2017年9月1日开始首次信息交换,41个包括中国和香港将在2018年9月1日年开始。


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41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地区、日本、澳门、新西兰新加坡、瑞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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