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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办理机构】: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公安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1、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3、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

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质证明以及经营负责人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证》;

5、房屋产(使用)权证明或者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6、经营场地建筑物及内部设施的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7、公安部门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公安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或签署《娱乐场所治安核准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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