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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发展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23111111转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
1、本市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及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
2、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境外投资探勘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中方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的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办理程序:
1、本市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的条件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21号令)
3、《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
备 注:
1、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当同时出具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2、已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对属于本市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市境外投资项目主管机关确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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