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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要符合《公司法》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有关法律依法成立;
   2.有一定的注册资本;
   3.有登记注册的名称;
   4.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5.有登记注册的企业地址和经营场所;
   6.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企业债务责任。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还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
   外商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方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开发、BOT投资方式、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国际租赁等。目前平谷区市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这种形式多应用于投资大、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对申请设立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经营企业,是由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合同约定联合经营的企业。
   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作各方以各种方式投资,不一定要折算成出资比例,也不一定要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派代表组成,共同管理企业。合作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还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4.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一)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污染的。

  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删除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支付工资、股息、红利等所需外汇,均可通过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新修订的法规还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购买权,取消了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尽先在中国市场采购的规定,并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的规定,使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享有产品销售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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