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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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